解釋函令新訊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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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動物保護法並未授權於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訂定特定寵物(目前為犬)繁殖場之土地分區使用管理規定。
至於寵物業者依據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申請經營寵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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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 臺中市政府服務e櫃檯
一、本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係依據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審查(專任人員資格及設備等)及發證。有關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書之土地編訂使用種類及寵物飼養或營業 ...
- 2法規名稱: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繁殖業、買賣業或寄養業(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應於每一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之場所(以下簡稱營業場所),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三項所定情形之專任人員 ...
- 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修正簡介(農委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一. 繁殖場所之營業面積應達66 平方公尺以上。 · 二. 營業場所之飼養面積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50 ;並應提供犬隻室內運動空間,面積不得低於總面積百分之30 。 · 三. 犬隻 ...
- 4立法院-業者非法經營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將重罰10萬元
立委王育敏指出,非法業者的棄養是流浪犬貓主要來源,動物保護法在104年修正時,已將寵物絕育明列為飼主責任,強化特定寵物源頭與流向管理。本次動保法三讀修正通過,可 ...
- 5申辦服務-特定寵物業許可證申請 - E政府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