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示不實」還是「攙偽假冒」的隱形界線在哪? - 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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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應該是食品業者最容易觸犯的「金條」,在食品包裝上有「標示不實」或「廣告不實」之情形,須接受政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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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示不實」還是「攙偽假冒」的隱形界線在哪?
2016/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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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商食品五花八門,內容物未必符實
你應該要知道的食事重大食安事件中,有數起看似「標示不實」進而被認定「攙偽假冒」,最後遭到以刑法處重罪,維護食品安全理所當然是業者的責任,不過對於食品業者而言,對於不實與誇張誤解的判定標準為何?否則將會影響到食品產品的命名與標示。
撰文=石濰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食安法)第28條,應該是食品業者最容易觸犯的「金條」,在食品包裝上有「標示不實」或「廣告不實」之情形,須接受政府機關糾正或裁罰,裁罰金額由4到500萬元不等,被認定情節嚴重者,還會由地方衛生局移送檢調單位,會面臨是否將以刑法論處,背負上詐欺等罪刑。
食安法的立法動機是希望食品業者能夠擔負應有的管理責任,因此第28條條文中規定「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主要目的是希望食品業者的商品能夠做到「廣告訴求要與產品本質相符」。
在商業機制中,食品業者困惑的是對於不實與誇張誤解的判定標準為何?否則將會影響到食品產品的命名與標示。
而過去重大食安事件中,也有數起看似「標示不實」進而被認定「攙偽假冒」,最後遭到以刑法處重罪,維護食品安全理所當然是業者的責任,不過對於食品業者而言,要如何從法律條文中看懂認定的界線是門學問,該如何讓從業人員還有食品工廠的負責人或老闆們,更明確知道在管理上應該謹守的鐵律呢?《食力》試著從過去食安事件找出文字詮釋的遵循規則。
成分產地標示都需與事實相符2013年8月胖達人麵包宣稱「採用天然素材、不含化學合成添加改良劑」,但因被香港部落客在網路上撰文踢爆不實,引起台北市衛生局關切,派人前往胖達人中央工廠稽查後,證實業者使用了9種人工香料製作麵包產品因此台北市衛生局以「廣告不實」開罰18萬元。
2014年2月知名火鍋連鎖店鼎王,菜單內標示湯頭是以32種中藥材及10多種蔬果熬製而成,遭人踢爆湯底使用雞湯塊及中藥粉末熬製,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鼎王湯頭僅使用10種中藥材及5種蔬果,另外加入康寶雞湯塊及大骨粉等粉末熬煮,但因並沒宣稱湯頭純煉不含雞湯塊、大骨粉等,因此判定為屬「廣告不實」開罰380萬元。
2015年4月連鎖「英國藍」手搖飲店玫瑰花瓣冰茶被驗出包含DDT在內的11種農藥殘留,台北市衛生局追查玫瑰花來源,發現上游供應商洲界貿易販售給英國藍的「玫瑰花」,包裝袋標示產地為「德國」但實際產地為「伊朗」,依照「標示不實」開罰10萬元。
上述三起眾所皆知的案例,檢調單位進一步稽查後,使用成分並無不法,因此認定犯行不涉及詐欺,僅以食安法論處。
由此可推論「成分、產地、標示都需與事實相符」,而若以此標準來檢視市面上的商品,恐怕有數以萬計產品都需要趕緊調整包裝,以免被稽查受罰。
從標示不實變成攙偽假冒的標準是?2013年10月大統長基油品事件。
「大統特級橄欖油」標榜100%西班牙進口特級冷壓橄欖油製成,實際上卻添加低成本葵花油及棉籽油混充,橄欖油含量遠不到50%,此外也加入銅葉綠素調色假冒該原產地橄欖油帶有的綠色。
彰化地檢署與彰化縣衛生局認為業者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罪以及摻偽罪,開出新台幣18億5千萬元的裁處書,但後因食藥署「一罪不二罰」撤銷裁處,移送檢調單位,於2014年7月經智慧財產法院依詐欺、商品虛偽標記等罪判處負責人高振利12年徒刑,大統併科罰金新台幣3800萬元定讞。
2013年11月大統長基油品事件擴大延燒,供稱曾將問題油品賣給福懋油脂及頂新製油,彰化衛生局查獲福懋有6款標榜西班牙與義大利進口的橄欖油標示不實,有2款摻入大統長基添加銅葉綠素的橄欖油、葡萄籽油,其中「漢氏橄欖油」以橄欖油與芥花油各一半比例混合,因此該產品的橄欖油比率只剩21%,以每公升售價189元於通路銷售,銷售價格比「大統特級橄欖油」每公升貴175元,台中市衛生局以「標示不實」累計開罰福懋油脂1500萬元。
同案頂新製油幫味全代工的「健康廚房橄欖油」等21項調合油品,也使用大統長基添加銅葉綠素的橄欖油,被認為涉及詐欺因此移送檢調辦理,2016年3月以詐欺等罪,判頂新集團負責人魏應充4年徒刑,頂新前總經理常梅峯等12被告則分判5月至3年10月不等徒刑,味全前總經理張教華因不知情獲判無罪,味全公司則罰1550萬元,從判決書可見台北地院法官認為頂新代工味全產品為蓄意牟利,這些產品是「合法標示」,但「標示不實」,構成刑法等255條第l項之虛偽標示罪,因此以刑法論處。
由上述前車之鑑可看出,油品是民生必需品,若食不安心,影響範圍廣大,法院謹慎判決無非是希望藉此提醒食品業者應有的社會責任,但是同樣是「標示不實」四個字的詮釋,進入法律程序後,究竟會以食安法論責,還是以刑法論罪,這條隱形界線難以詮釋,就連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在105年度第1次會議中,也提到對於食安法「攙偽或假冒」、「標示不實」等法律適用疑義與文字解釋所衍生問題,行政院長張善政認為,「攙偽、假冒或標示不實,其定義需與時俱進,請衛福部儘量蒐集案例,從案例中驗證定義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需修正定義。
」可見當食品業者在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秉持道德良心生產製造之於,或許也該多進修法律知識,時時惕勵自己。
認識食安法《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延伸閱讀:▶中國食安法新增50條,兩岸食品銷售先懂遊戲規則▶陳陸宏談食安政策(下)食安法兩年五改,要如何重建民眾信任?▶許輔:做到安心,減少食安連環爆負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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