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預包裝食品標示規範 - 台美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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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市場龐大,民眾消費力旺盛,加上地利、文化與語言之便,對於台灣食品業者 ... 「生產日期」係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罐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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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市場龐大,民眾消費力旺盛,加上地利、文化與語言之便,對於台灣食品業者彷彿是迷人綠洲,無不想探訪這美好地方,不過根據中國官方統計,台灣出口中國大陸商品有多達三分之一的食品因為產品外包裝問題,被扣留在海關不得其門而入,今天讓我們花點時間弄懂中國大陸「預包裝」食品標示規範入門。
先搞懂用詞:预包装、食品标签、营养标签
首先,中國所謂「預包裝」食品就是台灣的包裝食品,泛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這些食品具有統一的質量與體積標示;食品標籤則是中國對於食品標示的說法,包含食品包裝上的文字、圖形、符號及一切說明。
預包裝食品標示的管理分為通則與個別管理
通則部分,優先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根據前者,台灣出口中國的包裝食品若販售對象是消費者時,需在外包裝上標示:食品名稱、配料表、淨含量和規格、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儲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法規要求標示的內容。
以下就兩大通則提出數點食品出口時需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1、標示規格
食品包裝物或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積大於35cm2 時,強制標示項目比須完整呈現,其內容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於1.8mm。
非強制性標示的內容則不受1.8mm的約束。
若最大表面積小於35cm2 時,強制標示項目的內容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可以小於1.8mm,但必須清晰且易於辨識。
若最大表面積小於10cm2 時,強制標示項目無須完整呈現,僅需就產品名稱、淨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作標示即可。
注意事項2、食品名稱
品名應符合法規規定,真實準確,清晰醒目,不得有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英文品名或外文品名說明不能大於相對應的漢字(商標除外),例如DriedSlicedBeef文字不可以大於牛肉乾的字體。
標示新創名稱、英譯名稱或地方俚語名稱時,應在同一展示版面標示法規規定的名稱,例如:一滴香需同時標示醬油、多喝水要同時標示礦泉水、吐司需同時標明麵包。
中國食品名稱錯誤案例
產品名稱標示香橙果汁搭配飲料小字體說明,讓消費者無法判別是果汁或是飲料。
產品本質是餅乾,但外包裝品名卻只寫紅燒雞汁,未以等大及相同色系文字說明是餅乾產品。
品名以蘋果碳酸飲命名,但實際上是以香料調製成的碳酸飲料,為反映實質性質應以蘋果「風味」碳酸飲料命名。
注意事項3、配料
在製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原料,並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產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食品添加劑。
各種配料應按照製造或加工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小於2%的原料則不按遞減順序排列;當原料是複方原料(含有多種成分組成)時,可在複方原料後以括弧展開各項原料,並且依照遞減順序排列標示,不過當此複方原料使用量小於25%且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名稱時,則以可豁免展開。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需依照「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標示(如:日落黃),也可以該食品添加物的功能類別搭配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如:著色劑(日落黃)、著色劑(110)」作呈現。
而加工助劑無須標示。
如果產品有在標示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出該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產品叫做高鈣餅乾或是產品有敘明含活性離子鈣,則可以在配料表的活性離子鈣後括弧(添加量__%)或是註記本產品添加__%的活性離子鈣。
如果食品標是有強調某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不含(無)時,應標示強調項目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低糖橘子汁汽水需在配料表中敘明蔗糖含量、產品宣稱不添加蔗糖時需在配料表後註明蔗糖含量0%。
中國食品配料標示常犯錯誤案例
單一成分預包裝食品仍須標示配料,如大米預包裝產品仍須標示配料:大米、飲用水仍須標示配料:水。
飲料與飲料酒中的水是主要配料之一,不能省略。
若食品在製程中添加水分(或其他揮發性原料),但是加工過程中已經揮發,則無需在配料表中標示,例如:烤餅乾,雖然製程中有對麵團加水,但是因為烘烤過程中水粉已經揮發,則無需在配料表中標示水。
產品名稱叫做芒果酥,在配料中卻查無芒果成分,僅標示食用香料;產品名稱叫做燕麥雜糧,在配料中應敘明燕麥的添加量。
可食用包裝物也要納入配料表中,例如:糯米紙、膠囊殼。
注意事項4、淨含量和規格
淨含量的標示應由淨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須和食品名稱在同一版面呈現。
其法定計量單位按照不同型態以下列形式標示:
產品形態法定計量單位
液態食品升(L)、毫升(mL)、克(g)、千克(kg)
固態食品克(g)、千克(kg)
半固態食品、黏性食品克(g)、千克(kg)、升(L)、毫升(mL)
須記得當淨含量體積超過1000毫升(mL)時要以升(L)表示,質量超過1000克(g)時要以千克(kg)表示,而不同淨含量對於字體的最小高度也有不同的規定。
淨含量範圍字體最小高度
≦50mL(g)2mm
50mL(g)~200mL(g)3mm
200mL(g)~1L(kg)4mm
>1L(kg)6mm
若是同時含有固體與液體的食品,如豆腐乳或水蜜桃罐頭,除了淨含量外記得要加標固形物含量;如果同一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多件小包裝的產品時,請記得在大包裝袋標示淨含量外還要標示小包裝規格,例如:淨含量400克(4×100克;內含四小包)、900毫升(內裝兩瓶)。
注意事項5、生產者和/或經銷者資料
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位址和聯繫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位址和聯繫方式。
所謂的聯繫方式係指以下至少一項:電話、傳真、網路聯系方式,或與位址一併標示郵政位址。
注意事項6、生產日期及保質期
生產日期及保質期應按年、月、日的順序標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順序標示,應註明日期標示順序。
「生產日期」係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或罐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位的日期。
生產日期通常不會有問題,「保質期」較可能造成台灣業者認知錯誤。
預包裝食品在標示指定的儲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此定義類似國外「Bestbefore」的概念,在保質期內必須確保產品的最佳品質與產品宣稱,和台灣包裝食品需標示「有效日期」(Expirationdate)是不同的概念。
根據台灣市售包裝食品有效日期評估指引,包裝食品標示的「有效日期」是指在特定儲存條件下,市售包裝食品可保持產品價值的最終期限,應為時間點如「有效日期:__年__月__日」,在這個時限內能保持食品的衛生安全、營養品質及感官品質的最低限度價值,而台灣衛生主管單位在稽查時則多把有效日期視為可食用的最終期限,在期限之後食品必須下架不得販售。
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都要明確標示,過去曾有業者將兩個時間錯誤標為相同時間,或是誤以為只要標示其中一項而遭到開罰的案例。
若大包裝產品中含有多份不同生產日期與不同保質期的小包裝食品,記得外包裝上標示的生產日期應以單件小包裝食品最早生產的日期作標示、保質期則應按最早到期的單件食品時間做標示。
因為對於保質期和有效日期定義的不同,輸出業者必須掌握在「保質期」內的產品都必須符合產品品質的要求,而非僅僅達到衛生安全可食即可。
此外,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酒精度大於等於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砂糖、白糖、方糖等)、味精。
注意事項7、儲存條件
儲存條件也是強制性標示項目之一,依廠商的建議標示上:避光、請置於陰涼乾燥處、常溫保存,開封後請冷藏等儲存條件或方法,這部分較少標示違規的問題。
注意事項8、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在中國境內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但是原裝進口、未經分裝、直接販售於消費者的輸入食品不需要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所以根本不會有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因此不需要也不允許標示QS標誌和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注意事項9、產品標準代號
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生產並在國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標示產品所執行的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但是進口的預包裝食品可免標示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
如果輸入食品上標示了產品標準代號和質量(品質)等級,業者必須確保資訊真實正確。
注意事項10、營養標示
有關中國預包裝食品的標示,特殊膳食類食品和專供應嬰幼兒的主輔類食品必須參照「GB13432-2013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執行,不再本文討論範圍內,我們僅就一般預包裝食品的食品標示就討論。
一般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必須依循「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營養標示的組成包括表頭與方框,方框中又以五大核心營養項目及兩行比較基準所組成,以下僅就基本款格式做說明:
當用每份標示時,下方要標明每份食品的量
表頭需寫明「营养成分表」,過去曾有業者因為漏寫這五個字造成產品卡關、無法輸入的情形。
方框可以任何尺寸,只要與包裝呈現界面垂直,方便閱讀即可。
五大核心營養項目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其表達單位為千焦(kJ)、克(g)、克(g)、克(g)、毫克(mg);須注意能量換算單位與台灣不同,請參照下方。
成分換算係數(kJ/g)成分換算係數(kJ/g)
蛋白質17乙醇(酒精)29
脂肪37有機酸13
碳水化合物17膳食纖維8
1千卡(Kcal)熱量相當於4.184千焦(kJ)
若有標示額外營養項目時,這五大核心項目必須以粗體表示。
五大核心營養項目和額外標示營養項目有其排列順序,請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1」的順序排列。
第一行比較基準可以每100克(g)或100毫升(mL)或每份來呈現,如果以每份標示時,請記得方框下要標明每份食品的量。
第二行比較基準則是營養素參考值%或NRV%,其分母基準請見「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1」。
營養成分標示為0之界線請參照「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1」。
數據修整單位(修約間隔)參照「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1」。
營養成分的允許誤差範圍請參照「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2」。
營養成分含量宣稱(如:低能量、高蛋白質、脫脂、不含膽固醇、低糖等)與含量要求請參照「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表C.1」。
營養標示的設計除了自主額外標示外,也會受到配料表內容影響,這一點和台灣是有很大的差異,舉例來說:
配料表中若有營養強化劑(如碳酸鈣),在營養成分表中便應標示該營養成分(以碳酸鈣為例,便要加標鈣成分)的含量值及營養素參考值%。
配料表中若有氫化植物油或部分氫化油脂(如氫化棕梠油或氫化椰子油)時,記得要在脂肪下方加標示反式脂肪酸。
若包裝總面積小於100cm2 時,營養標示允許使用文字格式,可省略營養素參考值(NRV),將成分從左到右橫向排列,或著自上而下排列。
例如:營養成分/100g:能量430千焦(kJ)、蛋白質2.4克(g)、脂肪3.8克(g)、碳水化合物18.3克(g)、鈉65毫克(mg)。
豁免營養標示
預包裝食品可豁免營養標示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生鮮食品,如:生魚、生肉、禽蛋、蔬果。
酒精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 或最大表面積≤20cm2 的預包裝食品。
現場製造銷售的食品。
包裝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如:
調味品:味精、醋。
甜味料:食用糖(砂糖、紅糖等)、調味糖漿、餐桌甜味料等。
香辛料:花椒、辣椒、黑胡椒、五香粉等。
可食用比例較小的食品:茶葉、研磨咖啡粉、口香糖等。
其他:酵母、食用澱粉等。
注意事項11、其他法規要求標示的內容
食品標示必須固著在食品最小銷售單位上,不得黏貼或放置在食品直接接觸內袋、浸泡在飲料或酒液中,也不可以以加掛在外罐的方式(例如吊牌)呈現。
不可以使用繁體字,繁體字不是中國官方接受的通用規範漢字。
食品經過輻射照射處理,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如果使用了經過輻射照射處理的原料,則要在配料表中標明。
如果想以「無轉基因」標示宣傳產品,業者必須確認確實有基因改造同類商品在市場上販售,若市面上本來無該類基改產品者不得宣稱自己的產品是「無轉基因」食品,例如:「無轉基因山藥」、「非基因改造葵花籽」都是不被法規接受的。
除了上述通則之外,中國質檢總局在2009年123號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问答」也有加強說明預包裝食品在產品標示的管理規範重點,建議業者們多瞭解。
個別管理部分,除了通則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之外,個別食品類別如果有與之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特殊強制性規範時,也應遵守相關規定,例如:
GB/T20980-2007饼干8.1.2章節中有規定餅乾產品須標示分類名稱,例如酥性餅乾、韌性餅乾、發酵餅乾、壓縮餅乾等種類。
糖果產品必須根據GB/T23823-2009糖果分类,說明糖果的種類。
根據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食用植物調和油的外包裝標示須明確標註各種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業者若是對於自家產品與之對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有疑問時,可以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查詢,或就市面上大廠牌同類型的產品進行採樣蒐集,確認是否有特別額外標示項目,作為雙重保險。
相關連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連結
中國質檢總局在2009年123號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連結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实施问答 連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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