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認領,您好! 想請問各位律師專家!! 目前我遇到的是 我的外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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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是以血緣關係而定,假若有血緣關係,您確實為小孩生父,依法即須負擔生父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無法迴避。
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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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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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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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107-01-2620:53 最後編輯日期:107-01-2621:07
文章人氣:271
個人積分:4
您好! 想請問各位律師專家!!
目前我遇到的是 我的外遇對象懷孕!
有我及女方長輩相勸拿掉!
但是在勸說之時同意拿掉!而後卻離家出走不與他人聯繫!!
這陣子聯繫上了! 女方執意要生下小孩!!
但是之前有口頭告知不會要我付起任何責任!!
以及會自己生產以及養育
(對話紀錄因怕老婆看到刪除了)
當時女方有提出不管發生什麼事情!不可以搶小孩!!
我當時有答應女方 不會搶監護權及探視權及小孩!
而後最近在聯繫上人時!!有爭吵!有聽到女方說出!!會上法院提告 好像強制認領
這樣強制認領還會成立嗎?? 那我有什麼方式可以拒絕認領呢?
徐維宏(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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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1-26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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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7093│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你好:
若有事實足認你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依民法第106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認領之訴,要求強制認領,必要時家事法庭可依聲請或職權命鑑定。
若確實係非婚生子女並經認領,視為婚生子女,法律上地位與婚生子女相同,你就必須負擔扶養義務,將來會發生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會面交往、繼承等法律關係。
聯絡電話:02-87683696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LINEID:stoon1219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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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1-26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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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積分:4
回覆徐維宏律師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有事實足認你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非婚生子女或生母可依民法第1067條...(恕刪)
律師您好!!我之前有爬文看過類似的案件!!
但是男方成功的 拒絕領養!!
這是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嗎??還是需要有什麼樣的解決方法?
沈恆(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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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1-26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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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7540│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只要確實有血緣關係,就無法拒絕認領,這就是透過法院強制認領的目的。
強制認領後須負責扶養,將來小孩也會有繼承權。
LineID:estony196電話:0933918013電郵:[email protected]部落格http://estony196.blogspot.tw/
顏寧(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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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1-26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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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積分:88054
律師評價:23075│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提出相當證據,足以證明未成年子女與您具有真實血緣聯絡,可提起訴訟請求強制認領,建議目前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之聯絡,避免對方蒐集證據,若對方提告,建議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ID: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
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
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ID: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ID:0988706305。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
無邊無限,無遠弗屆。
LINEID:@yen0988706305
王上仁(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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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1-26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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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3567│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首先,不必那麼激動,每句話都驚歎號。
再來既然有了孩子,還是想辦法努力讓孩子過得好吧,不要只是想負責不負責的。
如需進一步討論,手機或LINE搜尋:0911-101-770,[email protected],王上仁法律事務所。
黃志樑律師(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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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1-2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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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4337│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643號
一旦對方生下小孩,向法院起訴強制認領,就無法迴避,認定有血緣關係,就會判決認領,無法抗拒,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手機:0983252498
張倍齊(張倍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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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01-29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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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積分:996
律師評價:125│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405
您好:
強制認領是以血緣關係而定,假若有血緣關係,您確實為小孩生父,依法即須負擔生父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無法迴避。
如有其他疑問,請用以下方式聯繫,回文會看不到。
部落格:https://hugolawyer.wordpress.com,Line:hugochang0603,手機:093630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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