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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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以下簡稱適齡國民) 之強迫入學, 其期間自國民滿六歲該年度九月一日開始至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但已依相關法規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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