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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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最近一次於民國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雖已全面加重罰則,惟因邇來仍有業者為牟取私利,以劣質原料製作食品,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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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3年10月
更新日期:103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李郁強
編號:B00975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最近一次於民國103年2月5日修正公布,雖已全面加重罰則,惟因邇來仍有業者為牟取私利,以劣質原料製作食品,對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權益影響甚鉅,行政院爰於民國103年9月25日以院臺衛字第1030148641號函送「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爰先針對提案之重點加以說明,再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提出以下建議:一、罰鍰之裁罰準則應明定依違規行為危害國民健康程度、特性及範圍等裁罰考量項目,以符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並符立法監督(草案第44條);二、攙偽或假冒等情節,應明定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情節輕微之法令者,得依較輕刑度為之,以期明確,並避免犯罪行為人成為選擇性執法對象(草案第49條);三、法人罰金刑規定仍應維持,以符處罰衡平性原則(草案第49條、第49條之1及第59條之1);四、加強業者回收及通報義務(建議增修現行條文第7條);五、加強檢舉人身分保密及企業員工檢舉(建議增修現行條文第43條)。
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審查法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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