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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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是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劃類型之一,為直轄市及市(前身為「省轄市」)下轄的行政區。
其層級與縣下轄的鄉、鎮及縣轄市相同,但並不具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 ...
區(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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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現行的市轄區。
關於中華民國曾在縣之下設的區,請見「縣轄區(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單位
省(虛級化)
直轄市
縣
市
山地鄉
鄉
鎮
縣轄市
區
直轄市山地原
延伸文章資訊
- 1行政主體之類型: 地方自治團體-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地方自治團體為行政法上之行政主體,亦為公法社團法人的類型之一。係由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人所組成,並且對該地區內的公共事務有管轄權。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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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省仍為地方層級,但不具公法人地位,非屬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均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法辦理地方自治,並 ...
- 3釋字第498 號解釋 - 司法院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 ...
- 4地方制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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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團體. 壹、概念. 一、意義:國家內一定之區域,為實施地方自治,由地方人民組成,有公法上. 權利能力,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與負擔義務之地域性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