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法律問題 - 今天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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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回應,目前法律上明確同居時機還不成熟。

近年來未婚同居的情況有所增多,但是在以家庭為單位的關係中,婚姻家庭關係仍然占絕大多數,同居 ... 首頁 郭天喜律師 未婚同居法律問題 2019-10-21  郭天喜律師 未婚同居法律問題全國人大法工委發言人記者會回應,目前法律上明確同居時機還不成熟。

近年來未婚同居的情況有所增多,但是在以家庭為單位的關係中,婚姻家庭關係仍然占絕大多數,同居關係仍然顯得相對「小眾」。

人們對兩性關係理性和客觀了許多,但是仍然沒有改變對婚姻的執念。

雖然,李銀河等社會學家預言,未來婚姻逐漸沒落,但是就目前階段而言,婚姻家庭關係仍然占據主流位置。

除了人們觀念的差異意外,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法律關係:婚姻家庭關係和同居關係的法律差異巨大。

人民選擇婚姻家庭關係既可以隨波於主流觀念,婚姻家庭法律關係也有法可依。

畢竟,同居關係處於法律空白。

我們從同居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對比,來分析同居法律關係。

一、婚姻關係的首要方面就是人身關係,即夫妻身份關係;同居關係在法律上,目前還是「沒有關係」。

《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係的重要法律,也是結婚和離婚的重要依據,還是確定夫妻身份關係的法律依據。

合法婚姻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

同居關係在法律上仍處於空白地帶,不鼓勵,也沒有禁止,多發於「自發行為」。

如果夫妻要分手,需要離婚的話,同居關係只需要自行分開和結束同居即可。

由於同居關係沒有婚姻約束,穩定性比婚姻關係要低。

同居關係的維繫,完全取決於同居關係的當事人自己,少了道德和法律的約束。

二、同居關係由於處於法律空白,仍游離於婚姻制度之外,某種意義上作為婚姻的補充存在。

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無法登記結婚,同居是他們對自己的感情和生活的安排。

婚前同居相對普遍存在。

隨著社會的開放度和人們的自我意識的覺醒,以及對婚姻生活的高度看重,可能在婚前和戀愛時期會有一段同居時光。

老年人重組婚姻,想要一起生活,還想不要被財產和繼承等現實問題困擾,不登記結婚,在一同居生活,相互扶持,相互依靠,而採取的一種變通方式而存在。

不婚群體的同居也會占有一定比例。

所謂的鑽石王老五,有女友,無婚姻,除了結婚證沒有,其它什麼都有的現象,社會上也有不少。

普通人有,名人也有幾個。

說同居關係是婚姻家庭關係的補充的同時,我們也需要看到同居關係對婚姻制度的衝擊。

這是硬幣的另一面。

三、在計劃生育制度的框架內,婚姻關係里生育子女可以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辦理生育登記,同居關係中生育子女和同居關係本身一樣處於法律空白。

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生育也是受政府調節的。

法律對於生育的安排,是以夫妻為單位的。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在全國性法律層面是這樣的。

個別出生率比較低的地方比如吉林省允許個人生育子女,也就是沒有以夫妻為單位,而以個人(婦女)為單位安排生育。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8條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

」筆者認為,這個規定更為合理和人性化:不因為沒有婚姻關係而剝奪公民的生育權利。

當然,其規定也做了限制性規定,即採取醫學輔助技術手段生育,排除了男女兩性沒有結婚登記而生育。

該限制性規定也是出於對婚姻制度的維護和對合法婚姻關係的保護,即用生育權來維護婚姻權利。

四、子女關係不因為婚姻關係還是同居關係而受影響,旨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孩子自從出生那一刻起就取得公民權利,作為合法公民受法律保護。

子女不因父母有無婚姻關係而收到差別待遇。

五、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同居關係人沒有互相撫養的法定義務,完全靠道德約束。

《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撫養的義務。

」基於撫養義務乙方需要撫養時候,夫妻乙方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付撫養費。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調節,也就沒有相互的撫養義務。

但是,處於善良內心和良好社會風俗,我們還是倡導同居關係人之間在乙方需要撫養時候,另一方能給與很好撫養。

五、財產關係不同。

根據《婚姻法》17條規定,我國實行原則上的夫妻共同財產制。

即如無夫妻分別財產制約定,夫妻在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同居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一般共同財產。

相比較而言,婚姻關係中對女方財產權利的保護更為貼心和有力。

六、夫妻是相互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對方遺產;同居關係人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繼承法》第10條規定,夫妻是相互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對方遺產的繼承權。

同居關係人由於在繼承法上的空白,不是相互的繼承權人,沒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只能根據《繼承法》第25條規定,可以獲得對方的遺贈。

國家層面之所以未將同居關係納入法律調節範圍,除了民眾的認可度以及一系列法律問題外,諺語講「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關係和人民行為方式的風向標。

過早的把同居關係納入法律調整範圍,勢必衝擊現行的婚姻制度。

尤其是社會轉型時期,離婚率居高不下,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一方面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一方面是政府和社會不希望離婚率過高,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同時,不婚勢必降低人口出生率,這也是政府不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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