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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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因此想拋棄繼承權利的人, ...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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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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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20-03-18
‧最後更新:2020-08-06
簡述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
繼承人決定拋棄他的繼承權利時,應該在得知繼承消息起3個月內,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1]。
因此想拋棄繼承權利的人,需要此聲請狀範本。
範本的來源
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範本,來自司法院(2019),《家事聲請狀(聲請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pdf)請點我。
民法第1174條:「
I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II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III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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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蕭慧宜(2020),《什麼時候該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知悉時點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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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0556(一般會員)
2022-03-0916:27:20
第一順位已拋棄繼承
第二順位何時可開始繼承
拋棄繼承
,家事
,遺產
,繼承
,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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