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順位繼承人之一拋棄繼承通知同順位之其他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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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本人父親陳00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台端二人均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本人因債務問題對被繼承人財產無繼承之意願, ... 日間:04-23756755/ 夜間:0936-177880 免費線上存證信函系統 同順位繼承人之一拋棄繼承通知同順位之其他繼承人 *寄件人 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澎湖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南海諸島釣魚台列嶼 請選擇鄉鎮 *收件人 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澎湖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南海諸島釣魚台列嶼 請選擇鄉鎮 *副 本 縣市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桃園縣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澎湖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南海諸島釣魚台列嶼 請選擇鄉鎮 *存證內容 敬啟者: 本人父親陳00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死亡,台端二人均為民法第1138條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本人因債務問題對被繼承人財產無繼承之意願,爰依民法第1174條第二項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因本人拋棄繼承而由台端二人取得本人繼承權利,特函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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