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廠設立(含變更、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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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務 ; 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3份 ; 授權書(公司及工廠負責人不同時加附)3份 ; 工廠歇業申請書1份, icon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 ...   目前位置:首頁>廠商服務>工商業務>申請工廠設立(含變更、廢止)登記   工商業務   申請工廠設立(含變更、廢止)登記 業務說明 工廠登記、變更登記(廠名、廠址、工廠負責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產業類別、主要產品、生產設備之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及用水量、場地及建築物面積等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等事項。

辦理規費 登記5,000元、變更登記3,000元。

辦理天數 10個工作天 檢附文件 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核准函(含公司設立登記表)3份 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含核准之消防圖說)、位置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3份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者)3份 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3份 合法水源證明文件(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或水權狀)3份 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3份 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3份 在臺設定居所證明文件(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3份 授權書(公司及工廠負責人不同時加附)3份 工廠歇業申請書1份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3份 工業區關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3份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3份 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8份 開工檢查核准函3份 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含核准之消防圖說)、位置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2份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工廠登記申請書 工廠資料申請書 法令依據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等事項收費標準 承辦單位 楠梓園區、楠梓第二園區、高雄軟體園區:管理處第三組(工商科)電話:07-3611212#337 前鎮園區、臨廣園區:高雄分處第一課電話:07-8217141#135、136 潭子園區、臺中軟體園區:臺中分處第三課:電話:04-25322113#302~309臺中港園區:中港分處第三課 電話:04-26581215#634屏東園區:屏東分處第三課電話:08-7518212#301~306 注意事項 1.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2.書件份數原則上為3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為8份),惟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請書上註明。

3.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4.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登記之登記費,每件新臺幣5000元。

5.如為非都市土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通知申請者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6.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附建物面積計算表之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面積時,應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7.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8.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其申請工廠登記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

9.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須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10.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核准工廠登記前,邀請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等共同會勘(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

11.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單位)於核准登記時,將確認之工廠登記申請書及製造流程圖函送消防單位、環保單位、建築管理單位、勞動檢查機構及屬政府設置之工業區服務中心,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

12.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勞動檢查機構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通報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由工業單位轉知府內消防、環保單位,如涉及建築管理者時應通報建管單位)處理。

13.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申請工廠登記時,特定區管理局(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業、消防、環保及建築管理單位)於執行業務時發現營運現況與製造流程圖不同時,應主動相互通報及函知勞動檢查機構。

14.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者,應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核發之廢(污)水聯接使用或同意自行排放之證明文件。

15.申請工廠登記之產品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俟辦理會勘並符合設廠標準規定後再行核准工廠登記。

16.產品如係一般食品工廠,應辦理會勘或出具衛生單位檢查合格證明書。

17.工廠用水係使用自來水時,須檢附自來水公司水費收據影本。

附註:「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1.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

2.變更營業者。

3.變更產業類別。

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

4.變更營業用地範圍。

5.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前條第一項及前項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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