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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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取得之房地,若日後 ... 繼承人出售時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條件者( ... X 訊息 關閉 x 首頁 > 訊息公告 > 新聞稿 >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以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 X 轉寄好友 「*」為必填欄位 *寄件者(必填) *收件者(必填) *郵件內容(必填) *驗證碼(必填) 重新產生驗證碼 點擊驗證碼圖片可寄發驗證碼至信箱(另開新視窗) 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以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判斷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來電詢問,繼承取得之房地,若日後出售,如何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下稱新制)之課稅範圍。

該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一律適用舊制,按規定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則依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之時點,說明如下:(一)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一律適用新制,繼承人出售後,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

(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原則上適用舊制,惟繼承人出售時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條件者(課稅所得400萬元以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最低稅率10%課徵所得稅),經計算按新制課稅有利,亦得選擇按新制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於103年5月1日購買取得房地,106年2月1日死亡,若由配偶B繼承,B嗣於107年5月1日死亡,由子C繼承,C日後出售該房地,因被繼承人B取得日期為106年2月1日,應適用新制;若A死亡時,房地係由子C繼承,因被繼承人A係103年5月1日取得,C日後出售時,原則上適用舊制,惟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自住房屋、土地之規定條件者且較有利,得選擇新制。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適用房地合一新制,即使虧損,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聯絡人:沈麗珠分局長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00撰稿人:鄭美玉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826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22 更新日期:2022-03-22 點閱次數:16104 (New)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訊息公告 網站公告 新聞稿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訊息 就業資訊 影音專區 統一發票中獎號碼 活動公告 統計指標 國債最新訊息 即時新聞澄清專區 國庫年度預算執行訊息 核心業務 服務園地 國庫服務資訊 賦稅服務資訊 關務服務資訊 國有財產服務資訊 促參服務資訊 國際財政服務資訊 訴願及促參申訴服務 檔案應用 出版刊物 民眾常見問答 財政雙語詞彙 與民交流區 財政法規 各稅法令函釋 財政主管法規系統 法規預告 國庫法規 賦稅法規 關務法規 國有財產法規 促參法規 訴願法規 訴願及促參申訴知識分享 財政及貿易統計 公告訊息 統計發布預告 統計資料庫 稅務行業標準分類 財政及賦稅統計 進出口統計 性別統計 其他業務統計 分析與研究 視覺化專區 統計出版品 相關統計網站 主題專區 財政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 房地合一稅2.0專區 重大欠稅公告專區 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專區 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 反避稅專區 兒童權利公約宣導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廉政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政治獻金法第七條查詢網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保護 節能減碳專區 採購資訊 財政績優獎勵專區 兩公約宣導專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檢查碼邏輯修正說明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 聯絡資訊一覽 機關首長簡介 沿革組織職掌 部內各單位、部屬機關(構) 財政史料 政策與計畫 本部111年重要施政 重要施政要聞 本部已採行之重大措施 健全房市相關措施 重要措施 研究發展 施政計畫 施政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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