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的規定、要件、初犯、緩刑等問題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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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的法律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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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category:04.販賣毒品罪
LastUpdatedon2021-07-06by建律法律事務所
販賣毒品的文章前言
販賣毒品有的法律規定在哪?有機會緩刑嗎?販賣毒品初犯,會不會判比較輕?能易科罰金嗎等等的問題,是本所律師很常被詢問的問題,因此我們將販賣毒品比較常被提問的問題寫在這篇文章,給民眾參考。
販賣毒品的法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
以目前的實務來說,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兩點
主觀上要有營利的意圖
客觀上要有販賣的行為
販賣毒品是否不起訴、無罪或者只是構成幫助施用或轉讓,通常也聚焦在上面的要件去探討。
相關個案可參本所承辦案例
涉嫌販賣毒品,經本所律師辯護,獲得不起訴處分案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台北)
【刑事】販賣第1、2級毒品,成功獲得不起訴處分案例(新竹)
檢察官起訴販賣,法院僅認轉讓案例(台北)
販賣毒品的既遂與未遂
目前實務的認定,是以標的物即毒品,是否已經交給買家,作為既、未遂的區別標準(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78號判決、最高法院101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等參照)。
販賣毒品初犯,會判的比較輕嗎
初犯,不代表『一定』會判的比較輕,而是比較有可能會判的比較輕、也比較有機會爭取到緩刑。
販賣毒品與累犯加重
很多網友會提問到販賣毒品的個案刑度,我們必須先反問當事人有無累犯的問題。
因為依照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當事人先前曾受徒刑的執行完畢,後面再犯販賣毒品,是有可能加重原本販賣毒品的刑度的(請另外注意釋字775號解釋,累犯不一定加重的意旨)。
販賣毒品與緩刑
很多網友會詢問販賣毒品有沒有可能爭取到緩刑?答案是有的。
依照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如果當事人最終是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符合其他緩刑要件,是有可能爭取到緩刑的。
相關個案可以參考本所個案
販賣二級毒品,緩刑案例(甲基安非他命、未遂、共同販賣)(台北)
【刑事】當事人涉嫌二次販賣毒品大麻既遂,獲輕判及緩刑案例(桃園)
至於具體的個案究竟有無向法院爭取緩刑的空間,建議必須讓律師了解更多的案情,包括販賣毒品的次數、種類、態樣、獲利多寡等以及當事人的相關背景,才比較能判斷。
販賣毒品與易科罰金
很多網友會詢問,販賣毒品可否易科罰金。
答案應該是無法。
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
從條文可知,要能夠易科罰金,其中一個要件是「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可是我們看上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的規定,販賣毒品的法定刑度,最輕四級是五年以上,很顯然跟易科罰金的要件不符,因此販賣毒品應該是無法易科罰金的。
結論
以上,就是販賣毒品的常見相關提問跟回答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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