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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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法務部> 檢察目. 第17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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