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1999檢舉違建未處理就結案 - 爆料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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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位於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二段國宅,於105年到110年都遭到檢舉,除109年沒有檢舉紀錄,並判決於105年5月19起強制拆除,但每年查報只會強制拆除, ... 小花爆料公社2021-01-1701:23打1999檢舉違建未處理就結案北市國宅帶頭違建違建無罰鍰無人勘查無結案照,當然北市違建越蓋越多,浪費人民納稅錢,既然建立1999投入了人力,結果投訴了沒效,那根本不該設立,浪費人力及時間,既然無罰鍰,怎麼可能北市不會越蓋越多,市長自己打臉自己?這是位於台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二段國宅,於105年到110年都遭到檢舉,除109年沒有檢舉紀錄,並判決於105年5月19起強制拆除,但每年查報只會強制拆除,但都未拆,但依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2項依法令或本於法令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或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因無罰責並有議員關說故無視市政府及法律。

由查報可看出105年至106年有議員會勘及協調,導致違建遲遲不拆,並從105年說要申請建照到現在還無建照,敢問國宅鐵柵是二次施工,且為開放空間,怎可能可以申請?以此為緣由太過牽強,此社區也未於7-22點開放...等。

然後2020年2月設置的違建爭議處理委員會也說這案子不能處理,叫我打1999投訴。

以下參考內政部營建署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

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拆除之。

第六條 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

第七條 違章建築拆除時,敷設於違章建築之建築物設備,一併拆除之。

經公告或書面通知強制執行拆除之違章建築,如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迴避拆除時,拆除人員得會同自治人員拆除之,並由轄區警察機關派員維持秩序。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占用防火間隔。

(二)占用防火巷。

(三)占用騎樓。

(四)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

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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