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2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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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醫師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第27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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