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19 號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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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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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419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36年01月01日)
EN
第37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
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