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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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為之。

以言詞為之者, 應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 ... 目前線上:522人,瀏覽人次:65724953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檢舉人依本辦法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之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 郵件或其他方式,向衛生局或其所轄健康服務中心為之。

以言詞為之者, 應由受理機關作成書面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前項檢舉應提供具體違法事證並記載及檢附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檢舉人為法人 者,其法人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

二、違反衛生管理法規者之姓名、場所名稱、產品名稱、廣告內容地址、 負責人姓名、時間及違法情節。

但負責人姓名不明者,得免記載。

三、領取檢舉獎金之意旨。

四、檢舉違規廣告,應視廣告性質檢附下列事項: (一)平面媒體廣告:雜誌應檢附封面及廣告頁面,其他平面媒體廣告 應檢附刊登之整版版面、封面及廣告頁面。

(二)電視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影帶或光碟,並詳述宣播時 間及媒體(包含有線電視系統名稱、頻道及電視臺名稱)。

(三)廣播電臺廣告:應檢附宣播違規廣告之錄音帶或光碟,並詳述宣 播時間、廣播電臺名稱及頻率。

(四)宣傳手冊、海報或傳單:應檢附該手冊、海報或傳單,並詳述取 得方式、發放地點之地址及時間。

五、其他經衛生局公告應為記載或檢附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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