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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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細菌性標準:.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1.大腸桿菌群(Coliform Group). 六(多管發酵法). MPN/一○○毫升. 六(濾膜法). CFU/一○○毫升. 2.總菌落數(Total ... 飲用水水質標準 行政院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台八十七環字第○二六二一號函核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七年二月四日(87)環署毒字第○○○四四二八號令發布 行政院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院臺環字第○九二○○一八五一二號函核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環署毒字第○九二○○二八八九六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第三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1.大腸桿菌群(Coliform Group) 六(多管發酵法) MPN/一○○毫升 六(濾膜法) CFU/一○○毫升 2.總菌落數(Total BacterialCount) 一○○ CFU/毫升   二、物理性標準: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1.臭度 三 初嗅數 2.濁度 二 NTU 3.色度 五 鉑鈷單位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1.砷 ○‧○一 毫克/公升 2.鉛 ○‧○五 毫克/公升 3.硒 ○‧○一 毫克/公升 4.鉻(總鉻) ○‧○五 毫克/公升 5.鎘 ○‧○○五 毫克/公升 6.鋇 二‧○ 毫克/公升 7.銻 ○‧○一 毫克/公升 8.鎳 ○‧一 毫克/公升 9.汞 ○‧○○二 毫克/公升 10.氰鹽(以CN-計) ○‧○五 毫克/公升 11.亞硝酸鹽氮(以氮計) ○‧一 毫克/公升 12.總三鹵甲烷 ○‧一 毫克/公升 揮發性有機物 13.三氯乙烯 ○‧○○五 毫克/公升 14.四氯化碳 ○‧○○五 毫克/公升 15.1,1,1-三氯乙烷 ○‧二○ 毫克/公升 16.1,2-二氯乙烷 ○‧○○五 毫克/公升 17.氯乙烯 ○‧○○二 毫克/公升 18.苯 ○‧○○五 毫克/公升 19.對-二氯苯 ○‧○七五 毫克/公升 20.1,1-二氯乙烯 ○‧○○七 毫克/公升 農藥 21安殺番(Endosulfan) ○‧○○三 毫克/公升 22.靈丹(Lindane) ○‧○○○二 毫克/公升 23.丁基拉草(Butachlor) ○‧○二 毫克/公升 24.2,4-地(2,4-D) ○‧○七 毫克/公升 25.巴拉刈(Paraquat) ○‧○一 毫克/公升 26.納乃得(Methomyl) ○‧○一 毫克/公升 27.加保扶(Carbofuran) ○‧○二 毫克/公升 28.滅必蝨(Isoprocarb) ○‧○二 毫克/公升 29.達馬松(Methamidophos) ○‧○二 毫克/公升 30.大利松(Diazinon) ○‧○○五 毫克/公升 31.巴拉松(Parathion) ○‧○二 毫克/公升 32.一品松(EPN) ○‧○○五 毫克/公升 33.亞素靈(Monocrotophos) ○‧○○三 毫克/公升   (二)可能影響健康物質: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1.氟鹽(以F-計) ○‧八 毫克/公升 2.硝酸鹽氮(以氮計) 一○‧○ 毫克/公升 3.銀 ○‧○五 毫克/公升   (三)影響適飲性物質: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1.鐵 ○‧三 毫克/公升 2.錳 ○‧○五 毫克/公升 3.銅 一‧○ 毫克/公升 4.鋅 五‧○ 毫克/公升 5.硫酸鹽(以SO42-計) 二五○ 毫克/公升 6.酚類(以酚計) ○‧○○一 毫克/公升 7.陰離子界面活性劑(MBAS) ○‧五 毫克/公升 8.氯鹽(以Cl-計) 二五○ 毫克/公升 9.氨氮(以氮計) ○‧一 毫克/公升 10.總硬度(以CaCO3計) 四○○ 自發布日施行 毫克/公升 一五○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1.總溶解固體量 六○○ 自發布日施行 毫克/公升 二五○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四)有效餘氯含量(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項目 含量 單位 自由有效餘氯 ○‧二~一‧○ 毫克/公升   (五)氫離子濃度指數(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之水不在此限): 項目 含量 單位 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 六‧○~八‧五 無單位 第四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二○○NTU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項目 最大限值 單位 濁度 四(水源濁度在五○○NTU以下時) NTU 十(水源濁度超過五○○NTU,而在一五○○NTU以下時) 三十(水源濁度超過一五○○NTU時)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第一項處理後之飲用水,其濁度採樣地點應於淨水場或淨水設施處理後,進入配水管線前採樣。

第五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五○○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項目 含量 單位 自由有效餘氯 ○‧二~二‧○ 毫克/公升 第六條 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相關團體等得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作為本標準第二階段檢討修正之參考,其後亦得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第三階段檢討修正之參考。

第七條 本標準所定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八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九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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