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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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3 條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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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86年09月24日
發文字號:
(86)環署毒字第56075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處/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86年09月24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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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
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3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
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
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
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處
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
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
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
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載
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
,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
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地
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水口
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定。
第4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
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
,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
準之規定。
第5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水質應
符合下列規定:
┌────────────┬──────────┬─────┐
│項目│最大限值│單位│
├────────────┼──────────┼─────┤
│1.大腸桿菌群密度│二○、○○○││
││(具備消毒單元者)│MPN/一○│
│││○毫升或│
│├──────────┼─────┤
││五○(未具備消毒││
││單元者)│CFU/一○│
│││○毫升│
├────────────┼──────────┼─────┤
│2.氨氮(以NH3-N表示)│一│毫克/公升│
├────────────┼──────────┼─────┤
│3.化學需氧量(以COD表示)│二五│毫克/公升│
├────────────┼──────────┼─────┤
│4.總有機碳(以TOC表示)│四│毫克/公升│
├────────────┼──────────┼─────┤
│5.砷(以As表示)│○‧○五│毫克/公升│
├────────────┼──────────┼─────┤
│6.鉛(以Pb表示)│○‧○五│毫克/公升│
├────────────┼──────────┼─────┤
│7.鎘(以Cd表示)│○‧○一│毫克/公升│
├────────────┼──────────┼─────┤
│8.鉻(以Cr表示)│○‧○五│毫克/公升│
├────────────┼──────────┼─────┤
│9.汞(以Hg表示)│○‧○○二│毫克/公升│
├────────────┼──────────┼─────┤
│10.硒(以Se表示)│○‧○五│毫克/公升│
└────────────┴──────────┴─────┘
第6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
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
下列規定:
┌─────┬──────────────┬─────────┐
│項目│最大限值│單位│
├─────┼──────────────┼─────────┤
│1.大腸桿菌│六(作為盛裝水水源及公私場所│MPN/一○○毫升或│
│群密度│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CFU/一○○毫升│
││水源者)││
││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
││包裝水之水源者)││
├─────┼──────────────┼─────────┤
│2.濁度│四│NTU單位│
├─────┼──────────────┼─────────┤
│3.色度│十五│鉑鈷單位│
├─────┼──────────────┼─────────┤
│4.臭度│三│初嗅數│
├─────┼──────────────┼─────────┤
│5.鉛(以Pb│││
│表示)│○‧○五│毫克/公升│
├─────┼──────────────┼─────────┤
│6.鉻(以Cr│││
│表示)│○‧○五│毫克/公升│
├─────┼──────────────┼─────────┤
│7.鎘(以Cd│││
│表示)│○‧○○五│毫克/公升│
├─────┼──────────────┼─────────┤
│8.鋇(以Ba│││
│表示)│二‧○│毫克/公升│
├─────┼──────────────┼─────────┤
│9.銻(以Sb│││
│表示)│○‧○一│毫克/公升│
├─────┼──────────────┼─────────┤
│10.鎳(以N│││
│i表示)│○‧一│毫克/公升│
├─────┼──────────────┼─────────┤
│11.銀(以A│││
│g表示)│○‧○五│毫克/公升│
├─────┼──────────────┼─────────┤
│12.鐵(以F│││
│e表示)│○‧三│毫克/公升│
├─────┼──────────────┼─────────┤
│13.錳(以M│││
│n表示)│○‧○五│毫克/公升│
├─────┼──────────────┼─────────┤
│14.銅(以C│││
│u表示)│一‧○│毫克/公升│
├─────┼──────────────┼─────────┤
│15.鋅(以Z│││
│n表示)│五‧○│毫克/公升│
├─────┼──────────────┼─────────┤
│16.硒(以S│││
│e表示)│○‧○一│毫克/公升│
├─────┼──────────────┼─────────┤
│17.砷(以A│││
│s表示)│○‧○五│毫克/公升│
├─────┼──────────────┼─────────┤
│18.汞(以H│││
│g表示)│○‧○○二│毫克/公升│
├─────┼──────────────┼─────────┤
│19.氰鹽(│││
│以CN-│││
│表示)│○‧○五│毫克/公升│
├─────┼──────────────┼─────────┤
│20.氟鹽(│││
│以F-│││
│表示)│○‧八│毫克/公升│
├─────┼──────────────┼─────────┤
│21.硝酸│││
│鹽氮│一○‧○│毫克/公升│
│(以N│││
│O3-N│││
│表示│││
│)│││
├─────┼──────────────┼─────────┤
│22.亞硝│││
│酸鹽│││
│氮│○‧一│毫克/公升│
│(以N│││
│O2-N│││
│表示)│││
├─────┼──────────────┼─────────┤
│23.氨氮(以│││
│NH3-N表│││
│示)│○‧一│毫克/公升│
├─────┼──────────────┼─────────┤
│24.氯鹽(以│││
│C1-表示│││
│)│二五○│毫克/公升│
├─────┼──────────────┼─────────┤
│25.硫酸鹽│││
│(以SO│││
│2-/4表│││
│示)│二五○│毫克/公升│
├─────┼──────────────┼─────────┤
│26.酚類(│││
│以酚表│││
│示)│○.○○一│毫克/公升│
├─────┼──────────────┼─────────┤
│27.總溶解│││
│固體量│五○○│毫克/公升│
├─────┼──────────────┼─────────┤
│28.陰離子│││
│界面活│││
│性劑│○‧五│毫克/公升│
│(以MB│││
│AS表示│││
│)│││
├─────┼──────────────┼─────────┤
│29.總三鹵│││
│甲烷│○‧一│毫克/公升│
├─────┼──────────────┼─────────┤
│30.三氯乙│││
│烯│○‧○○五│毫克/公升│
├─────┼──────────────┼─────────┤
│31.四氯化│││
│碳│○‧○○五│毫克/公升│
├─────┼──────────────┼─────────┤
│32.1,1,1-│││
│三氯乙│││
│烷│○‧二│毫克/公升│
├─────┼──────────────┼─────────┤
│33.1,2-二│││
│氯乙烷│○‧○○五│毫克/公升│
├─────┼──────────────┼─────────┤
│34.氯乙烯│○‧○○二│毫克/公升│
├─────┼──────────────┼─────────┤
│35.苯│○‧○○五│毫克/公升│
├─────┼──────────────┼─────────┤
│36.對-二│││
│氯苯│○‧○七五│毫克/公升│
├─────┼──────────────┼─────────┤
│37.1,1-二│││
│氯乙烯│○‧○○七│毫克/公升│
├─────┼──────────────┼─────────┤
│38.安殺番│○‧○○三│毫克/公升│
├─────┼──────────────┼─────────┤
│39.靈丹│○‧○○四│毫克/公升│
├─────┼──────────────┼─────────┤
│40.丁基拉│││
│草│○‧○二│毫克/公升│
├─────┼──────────────┼─────────┤
│41.2,4-│││
│地│○‧一│毫克/公升│
├─────┼──────────────┼─────────┤
│42.巴拉刈│○‧○一│毫克/公升│
├─────┼──────────────┼─────────┤
│43.納乃得│○‧○一│毫克/公升│
├─────┼──────────────┼─────────┤
│44.加保扶│○‧○二│毫克/公升│
├─────┼──────────────┼─────────┤
│45.滅必蝨│○‧○二│毫克/公升│
├─────┼──────────────┼─────────┤
│46.達馬松│○‧○二│毫克/公升│
├─────┼──────────────┼─────────┤
│47.大利松│○‧○二│毫克/公升│
├─────┼──────────────┼─────────┤
│48.巴拉松│○‧○二│毫克/公升│
├─────┼──────────────┼─────────┤
│49.一品松│○‧○○五│毫克/公升│
├─────┼──────────────┼─────────┤
│50.亞素靈│○‧○一│毫克/公升│
└─────┴──────────────┴─────────┘
第7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
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
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源
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8條
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10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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