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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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3 條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86年09月24日 發文字號: (86)環署毒字第56075號令 法規體系: 水質保護處/飲用水管理 立法理由: 中華民國86年09月24日訂定總說明及逐條說明.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專有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水:指未經淨化處理之水。

二、淨水處理設備:指為淨化處理原水使其適於飲用所設置具備加藥、混 凝、沈澱、過濾、消毒功能或其他高級處理之設備。

三、原水前處理設備:指為減輕淨水處理設備處理負擔,於原水進入淨水 處理設備前先行處理所設置之設備。

第3條 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如下: 一、自來水水源: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備前之足 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設備處理 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處理設備 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二、簡易自來水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源:於管理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處 理設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 處理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 淨水處理設備者,應於管理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 點採樣。

三、包裝水水源:於包裝水業者取水後未經以任何設備或方式輸送或裝載 進入工廠生產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

四、盛裝水水源: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 ,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 樣。

五、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源:於水源進入該設備前之適當地 點採樣,無適當地點採樣時,應於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其他出水口 處採樣。

前項採樣地點由供水單位、管理單位或包裝水、盛裝水業者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定。

第4條 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自來水、簡易自來水及社區自設公共給水水 源水質惡化時,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事實發生後,立即採取應變措施 ,並於四十八小時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核准期間內得不適用本標 準之規定。

第5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其水質應 符合下列規定: ┌────────────┬──────────┬─────┐ │項目│最大限值│單位│ ├────────────┼──────────┼─────┤ │1.大腸桿菌群密度│二○、○○○││ ││(具備消毒單元者)│MPN/一○│ │││○毫升或│ │├──────────┼─────┤ ││五○(未具備消毒││ ││單元者)│CFU/一○│ │││○毫升│ ├────────────┼──────────┼─────┤ │2.氨氮(以NH3-N表示)│一│毫克/公升│ ├────────────┼──────────┼─────┤ │3.化學需氧量(以COD表示)│二五│毫克/公升│ ├────────────┼──────────┼─────┤ │4.總有機碳(以TOC表示)│四│毫克/公升│ ├────────────┼──────────┼─────┤ │5.砷(以As表示)│○‧○五│毫克/公升│ ├────────────┼──────────┼─────┤ │6.鉛(以Pb表示)│○‧○五│毫克/公升│ ├────────────┼──────────┼─────┤ │7.鎘(以Cd表示)│○‧○一│毫克/公升│ ├────────────┼──────────┼─────┤ │8.鉻(以Cr表示)│○‧○五│毫克/公升│ ├────────────┼──────────┼─────┤ │9.汞(以Hg表示)│○‧○○二│毫克/公升│ ├────────────┼──────────┼─────┤ │10.硒(以Se表示)│○‧○五│毫克/公升│ └────────────┴──────────┴─────┘ 第6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包裝水、盛裝水及公私場所 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之飲用水水源者,其單一水樣水質應符合 下列規定: ┌─────┬──────────────┬─────────┐ │項目│最大限值│單位│ ├─────┼──────────────┼─────────┤ │1.大腸桿菌│六(作為盛裝水水源及公私場所│MPN/一○○毫升或│ │群密度│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CFU/一○○毫升│ ││水源者)││ ││五○(作為社區自設公共給水、││ ││包裝水之水源者)││ ├─────┼──────────────┼─────────┤ │2.濁度│四│NTU單位│ ├─────┼──────────────┼─────────┤ │3.色度│十五│鉑鈷單位│ ├─────┼──────────────┼─────────┤ │4.臭度│三│初嗅數│ ├─────┼──────────────┼─────────┤ │5.鉛(以Pb│││ │表示)│○‧○五│毫克/公升│ ├─────┼──────────────┼─────────┤ │6.鉻(以Cr│││ │表示)│○‧○五│毫克/公升│ ├─────┼──────────────┼─────────┤ │7.鎘(以Cd│││ │表示)│○‧○○五│毫克/公升│ ├─────┼──────────────┼─────────┤ │8.鋇(以Ba│││ │表示)│二‧○│毫克/公升│ ├─────┼──────────────┼─────────┤ │9.銻(以Sb│││ │表示)│○‧○一│毫克/公升│ ├─────┼──────────────┼─────────┤ │10.鎳(以N│││ │i表示)│○‧一│毫克/公升│ ├─────┼──────────────┼─────────┤ │11.銀(以A│││ │g表示)│○‧○五│毫克/公升│ ├─────┼──────────────┼─────────┤ │12.鐵(以F│││ │e表示)│○‧三│毫克/公升│ ├─────┼──────────────┼─────────┤ │13.錳(以M│││ │n表示)│○‧○五│毫克/公升│ ├─────┼──────────────┼─────────┤ │14.銅(以C│││ │u表示)│一‧○│毫克/公升│ ├─────┼──────────────┼─────────┤ │15.鋅(以Z│││ │n表示)│五‧○│毫克/公升│ ├─────┼──────────────┼─────────┤ │16.硒(以S│││ │e表示)│○‧○一│毫克/公升│ ├─────┼──────────────┼─────────┤ │17.砷(以A│││ │s表示)│○‧○五│毫克/公升│ ├─────┼──────────────┼─────────┤ │18.汞(以H│││ │g表示)│○‧○○二│毫克/公升│ ├─────┼──────────────┼─────────┤ │19.氰鹽(│││ │以CN-│││ │表示)│○‧○五│毫克/公升│ ├─────┼──────────────┼─────────┤ │20.氟鹽(│││ │以F-│││ │表示)│○‧八│毫克/公升│ ├─────┼──────────────┼─────────┤ │21.硝酸│││ │鹽氮│一○‧○│毫克/公升│ │(以N│││ │O3-N│││ │表示│││ │)│││ ├─────┼──────────────┼─────────┤ │22.亞硝│││ │酸鹽│││ │氮│○‧一│毫克/公升│ │(以N│││ │O2-N│││ │表示)│││ ├─────┼──────────────┼─────────┤ │23.氨氮(以│││ │NH3-N表│││ │示)│○‧一│毫克/公升│ ├─────┼──────────────┼─────────┤ │24.氯鹽(以│││ │C1-表示│││ │)│二五○│毫克/公升│ ├─────┼──────────────┼─────────┤ │25.硫酸鹽│││ │(以SO│││ │2-/4表│││ │示)│二五○│毫克/公升│ ├─────┼──────────────┼─────────┤ │26.酚類(│││ │以酚表│││ │示)│○.○○一│毫克/公升│ ├─────┼──────────────┼─────────┤ │27.總溶解│││ │固體量│五○○│毫克/公升│ ├─────┼──────────────┼─────────┤ │28.陰離子│││ │界面活│││ │性劑│○‧五│毫克/公升│ │(以MB│││ │AS表示│││ │)│││ ├─────┼──────────────┼─────────┤ │29.總三鹵│││ │甲烷│○‧一│毫克/公升│ ├─────┼──────────────┼─────────┤ │30.三氯乙│││ │烯│○‧○○五│毫克/公升│ ├─────┼──────────────┼─────────┤ │31.四氯化│││ │碳│○‧○○五│毫克/公升│ ├─────┼──────────────┼─────────┤ │32.1,1,1-│││ │三氯乙│││ │烷│○‧二│毫克/公升│ ├─────┼──────────────┼─────────┤ │33.1,2-二│││ │氯乙烷│○‧○○五│毫克/公升│ ├─────┼──────────────┼─────────┤ │34.氯乙烯│○‧○○二│毫克/公升│ ├─────┼──────────────┼─────────┤ │35.苯│○‧○○五│毫克/公升│ ├─────┼──────────────┼─────────┤ │36.對-二│││ │氯苯│○‧○七五│毫克/公升│ ├─────┼──────────────┼─────────┤ │37.1,1-二│││ │氯乙烯│○‧○○七│毫克/公升│ ├─────┼──────────────┼─────────┤ │38.安殺番│○‧○○三│毫克/公升│ ├─────┼──────────────┼─────────┤ │39.靈丹│○‧○○四│毫克/公升│ ├─────┼──────────────┼─────────┤ │40.丁基拉│││ │草│○‧○二│毫克/公升│ ├─────┼──────────────┼─────────┤ │41.2,4-│││ │地│○‧一│毫克/公升│ ├─────┼──────────────┼─────────┤ │42.巴拉刈│○‧○一│毫克/公升│ ├─────┼──────────────┼─────────┤ │43.納乃得│○‧○一│毫克/公升│ ├─────┼──────────────┼─────────┤ │44.加保扶│○‧○二│毫克/公升│ ├─────┼──────────────┼─────────┤ │45.滅必蝨│○‧○二│毫克/公升│ ├─────┼──────────────┼─────────┤ │46.達馬松│○‧○二│毫克/公升│ ├─────┼──────────────┼─────────┤ │47.大利松│○‧○二│毫克/公升│ ├─────┼──────────────┼─────────┤ │48.巴拉松│○‧○二│毫克/公升│ ├─────┼──────────────┼─────────┤ │49.一品松│○‧○○五│毫克/公升│ ├─────┼──────────────┼─────────┤ │50.亞素靈│○‧○一│毫克/公升│ └─────┴──────────────┴─────────┘ 第7條 地面水體或地下水體作為自來水及簡易自來水之飲用水水源者,經檢驗其 水質任一項目超過第五條最大限值時,主管機關應針對該項目每十五日至 二十五日檢驗一次,並持續檢驗五次。

依前項檢驗之六次算術平均值超過第五條所定最大限值時,即認定該水源 之水質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第8條 本標準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9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源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第10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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