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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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106007114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 ... 目前線上:582人,瀏覽人次:68385512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1060071140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 法規體系: /行政/環境保護/水質保護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4年9月25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環字第547327號令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82年8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30123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14條(原名稱: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87年1月2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水字第02599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7條,自發布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7年6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環署水字第0039159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附表一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1060071140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 立法總說明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二年八月二日修正發 布迄今,歷經三次檢討修正。

為量度水體品質,保障國民健康及維護生態 體系,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蒐集歐盟、日本、南韓等國家地面水體水質標準 、毒理資料,並參酌飲用水水質標準,綜合評估國內水體水質、處理技術 及檢驗技術,擬具本標準修正,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主管機關檢討水區劃定及水體分類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第三條附表一「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增訂丁類及戊類陸域 地面水體生化需氧量基準,修正乙類、丙類陸域地面水體氫離子濃度 指數基準值。

(修正條文第三條附表一) 三、第三條附表二「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增訂一項重金屬(鎳 )環境基準,修正四項重金屬(鎘、鉛、汞、硒)基準值,增訂「揮 發性有機物」類七項化學物質(四氯化碳、1,2-二氯乙烷、二氯甲烷 、甲苯、1,1,1-三氯乙烷、三氯乙烯、苯)環境基準,增訂「無機鹽 」類一項化學物質(氰化物)環境基準,增訂「其他物質」類一項化 學物質(酚)環境基準,刪除備註1「累積性」文字。

(修正條文第 三條附表二) 附件下載 附表一-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 附表二-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陸域、海域地面水體分類係依水體特質規範其適用性質及其相關環境基準 ,非為限制水體之用途。

其相關環境基準關係保護人體健康及保護生活環境,分別規定保護生活環 境相關基準如附表一及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如附表二。

附表一-保護生活環境相關環境基準附表二-保護人體健康相關環境基準 [修正]第五條陸域、海域地面水體經自淨或整治後達到相關環境基準時,即不得降低其 水體分類及相關環境基準值。

〔立法理由〕查全國河川已依環境背景、水體用途及土地利用等情形全數完成水區及水 體分類檢討與劃定,現行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階段性任務已完成,原 立法時空背景較於現況已不同,故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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