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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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歷史法規: 民國82年08月02日 第1條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左: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 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 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 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 水體,指可供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第3條 陸域地面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

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

四、丁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五、戊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4條 甲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六.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0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一 (二)懸浮固體二五 (三)氰化物0.0一 (四)酚類0.00一(五)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0.五 (六)氨氮0.一 (七)硝酸鹽氮一0 (八)總磷0.0二 (九)重金屬 鎘0.0一 鉛0.一 鉻0.0五 砷0.0五 汞0.00二硒 0.0五 銅0.0三 鋅0.五 錳0.0五 銀0.0五 (十)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0.一 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陶 斯松)及氨基甲酸鹽(滅必蝨 、加保扶、納乃得)之總量 安特靈0.000二靈丹 0.00四 毒殺芬0.00五 安殺番0.00三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0.00一 or,Heptachlorepoxide)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0.00一 、DDE) 阿特靈、地特靈0.00三 五氯酚及其鹽類0.00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0.一 2、4-地) 六、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5條 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五.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五、000個以下。

五、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二 (二)懸浮固體二五 (三)氨氮0.三 (四)硫化氫0.0五 (五)總磷0.0五 (六)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相同。

第6條 丙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四.五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μmho/cm/25℃以下。

四、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0、000個以下。

五、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四毫克/公升以下。

六、懸浮物體四十毫克/公升以下。

七、氨氮、硫化氫限值與前條同;氰化物、酚類、陰離子界面活性劑、重金屬、農藥限值 與第四條同。

第7條 丁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導電度(Conductivity)七五0μmho/cm/25℃以下。

四、懸浮固體一00毫克/公升以下。

五、氰化物、酚類、重金屬限值與第四條同。

第8條 戊類陸域地面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六.0至九.0之間。

二、溶氧量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懸浮固體一00毫克/公升以下。

第9條 海域水體依其用途分為甲、乙、丙三類: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最低標準。

第10條 甲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五.0毫克/公升以上。

三、大腸桿菌群(每一00毫升水樣在濾膜上所產生之菌落數)一0、000個以下。

四、下列各水質項目之最大容許量(單位:毫克/公升): (一)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二 (二)氰化物0.0一 (三)酚類0.0一 (四)礦物性油脂二 (五)重金屬 鎘0.0一 鉛0.一 鉻0.0五 砷0.0五 汞0.00二硒 0.0五 銅0.0二 鋅0.0四 (六)農藥 有機磷劑(巴拉松、大利松、0.一 達馬松、亞素靈、一品松)及 氨基甲酸鹽(滅必蝨、加保扶 、納乃得)之總量 安特靈0.000二靈丹 0.00四 毒殺芬0.00五 安殺番0.00一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Heptachl-0.00一 or,Heptachlorepoxide)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DDT、DDD0.00一 、DDE) 阿特靈、地特靈0.00二 五氯酚及其鹽類0.00五 除草劑(丁基拉草、巴拉刈、0.一 2、4-地) 五、其他有害水質之農藥,其容許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增訂公告之。

第11條 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五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五.0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三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酚類、礦物性油脂、重金屬、農藥限值與前條同。

第12條 丙類海域水體之水質標準如左: 一、氫離子濃度指數應在七.0至八.五之間。

二、溶氧量二.0毫克/公升以上。

三、生化需氧量(五天攝氏二十度)六毫克/公升以下。

四、氰化物0.0二毫克/公升以下。

五、酚類、重金屬、農藥限值與第十條同。

第13條 本標準所列水質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1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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