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草案-法務部公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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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 年8 月24 日公告文號:法檢字第11004527240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7 卷159 期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法務》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法務部公告「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2、14條修正草案 2021-08-24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公告文號:法檢字第11004527240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7卷159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法務部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訂定發布「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於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施行迄今兩年半,依內政部警政 署提供一百零八年及一百零九年警察機關於影響社會治安場所查獲毒品人數之數據資 料顯示,除原規範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店或住宿之場所外,網路咖啡館 及電子遊藝場查獲毒品人數亦所在多有,有滾動檢討特定營業場所業別之必要,爰擬 具本辦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新增資訊休閒及電子遊戲場業為特定營業場所業別範圍內。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明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第2條本條例所稱特定營業場所,指實際從事視聽歌唱、舞廳、酒吧、酒家、夜 店、住宿、電子遊戲場或資訊休閒之業務,曾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 毒品,自該查獲之翌日起三年內之場所。

但該場所人員已事先向警察機關 通報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營業場所,多次遭查獲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其三年之期 間自最近一次查獲之翌日起算。

第14條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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