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繼承人故意不配合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怎麼辦? 代書陳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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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待有朝一日全體繼承人想通了、達成協議後、再另辦申辦遺產分割登記。

如果繼承人之中皆無人願意辦理登記,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 ... 目前為列印預覽模式可選擇列印本頁或回前畫面: 列印本頁 回前畫面   目前線上:1809人,瀏覽人次:274973943 │會員中心 │加入最愛 │常見問題 │會員登入 │免費加入會員 找房屋 找租屋 商品/服務 法拍屋 建案專區 駐宅專家 成交行情 討論區 刊登房屋 刊登租屋 房屋追蹤(0) 法拍屋追蹤(0) 租屋追蹤(0) 帳戶管理 房產討論 房產討論分類 全部文章 好康快報(448) 系統公告(106) 用戶問題留言(123) 駐站作家專欄(960) 好宅知識家(77) 不動產新聞(12540) 不動產買賣(1628) 油漆水電(88) 裝潢修繕(913) 不動產房貸保險(1222) 不動產投資(1964) 居家風水(333) 不動產買賣糾紛(122) 政策焦點(72) 相關培訓快訊(73) 廣告區(607) 居家生活(41) 房屋相關知識 房屋知識小秘訣(272) 不動產法規(63) 契約範本(10) 房產詞庫(1) 法拍屋QA(39) 文章編號 最近瀏覽房屋 清除記錄 合作夥伴 您現在的位置:好宅網>房產討論>不動產買賣糾紛>繼承登記繼承人故意不配合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怎麼辦?代書陳美玲 繼承登記繼承人故意不配合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怎麼辦?代書陳美玲 發表新文章│友善列印│轉寄好友 分享:貼到Facebook噗到Plurk 專業公正有效率資深代書(陳美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99-08-1415:39  文章人氣:22179 個人積分:164│專家評價:0 繼承登記 繼承人故意不配合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怎麼辦?         代書陳美玲 一般來說繼承人故意不配合,造成無法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多為繼承人之間本來就感情不睦,兄弟姐妹之間誰都不肯退讓一步,一幕幕上演爭家產風波的口水戰,不然就是要被繼承的財產價值很低,大家只想分錢可是都不願拿錢出來辦理,或者有繼承人移居國外、逃亡..等情況已經無法聯絡,才會造成被繼承的不動產無人理會,祖產就只好淪入標售的命運。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不想讓祖產遭到標售的命運,可以依法規定,由繼承人中之1人或數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等相關稅法及登記函令規定,按其法定應繼分比例繳納遺產稅款、登記規費、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其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可避免課徵罰鍰及被政府列冊管理而公開標售。

靜待有朝一日全體繼承人想通了、達成協議後、再另辦申辦遺產分割登記。

如果繼承人之中皆無人願意辦理登記,從被繼承人死亡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會公告通知,繼承人仍未於3個月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即予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但在列冊管理15年期間內仍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再逾期仍未聲請繼承登記就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國有財產局會將標售所得存入專戶,繼承人可依法在10年內提領該價款,10年後繼承人未提領該價款,該價款就歸屬國庫。

  查詢祖產有無遭到標售的命運,請向各該不動產所屬地政事務所洽詢. 網路查詢步驟以瑞芳地政事務所為例,如下: 1進入瑞芳地政事務所/2再按線上查詢/3查到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物列冊管理查詢/4看到各年度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列管清冊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網址:瑞芳所(瑞芳、貢寮、平溪、雙溪) 板橋所(板橋、土城)中和所(中和、永和)三重所(三重、蘆洲)新莊所(新莊、泰山、五股、林口)新店所(新店、深坑、石碇、坪林、烏來)樹林所(樹林、鶯歌、三峽)汐止所(汐止、金山、萬里)淡水所(淡水、石門、三芝、八里) 作者陳美玲代書(引用者請註明此出處) 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 將本文收入書籤: 陳美玲  給掌聲  給噓聲 ◎此篇文章共有1個人給了掌聲,0個人給了噓聲 專業公正有效率資深代書(陳美玲)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01-0722:04  文章人氣:10 個人積分:164│專家評價:0 MeilinChen 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   將本文收入書籤: 陳美玲  給掌聲  給噓聲 ◎此篇文章共有0個人給了掌聲,0個人給了噓聲 220.137.137.142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0-05-0108:43  文章人氣:6 民事起訴狀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為請求繼承登記及裁判分割事:訴之聲明一、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座落○○縣○○鎮○○段建地○○公頃按原告○○○、○○○應繼分各○○○,被告○○○、○○○共有應繼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按民法第758條、第759條、第823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不動產  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  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

」「各共有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及第824條如協議不成得聲請法院裁判分割之  規定。

二、(請依具體事實及理由敘述之)。

爰依首開規定請求之。

    謹 狀○○○○○○法院 公鑒證物名稱及件數一、土地登記簿謄本○件。

二、戶籍謄本○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具狀人        簽名蓋章撰狀人        簽名蓋章 將本文收入書籤:  給掌聲  給噓聲 ◎此篇文章共有0個人給了掌聲,0個人給了噓聲 第1/1頁 1 共3筆 服務條款│隱私權聲明│連絡我們│常見問題│廣告洽刊│友情連結│網站導覽│ Copyright©2008竤甫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最佳解析度:1024x768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客服信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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