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解釋令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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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級」及「無毒」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中外文詞句,不得用於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並非所有成分均為天然或有機者,不得於「品名」、「圖畫」或「記號」宣稱天然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5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5月新聞 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解釋令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6-05-18 更新時間:106-05-18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6年5月18日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下稱標示原則),加強食品用洗潔劑產品標示管理,要求業者揭露產品成分資訊,以提供消費者選購參考。

市售食品用洗潔劑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27條標示,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並需符合食安法第28條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食品級」及「無毒」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中外文詞句,不得用於食品用洗潔劑之標示;並非所有成分均為天然或有機者,不得於「品名」、「圖畫」或「記號」宣稱天然或有機之中外文字樣,僅得於其他文字敘述中明確說明天然或有機之成分範圍,並應依標示原則,檢具相關文件備查;且自107年1月1日起,市售食品用洗潔劑產品宣稱其原料為「天然」或「有機」時,即應標示該原料之含量百分比,以提供消費者詳實之產品資訊。

相關公告及QA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附件下載 食品用洗潔劑管理QA.pdf 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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