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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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教師送審應繳交證件如左:(繳交學校人事室) ‧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份(一份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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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適用對象
凡持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文憑或成績證明書等學
歷證件送審教師資格者,均須辦理查證認定作業。
貳、教師送審應繳交證件如左:(繳交學校人事室)
‧國外學校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文憑影本。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單影本。
‧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報部)。
‧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一份。
‧個人入出境紀錄(必要時由學校統一作業)。
‧必須時,得要求繳交其他相關證件(如畢業學校簡介或其他資料)
。
繳交右列證件影本時,應隨附正本,經人事室查驗無誤後,於影本上
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核對人職章。
參、國外學歷證件查證認定作業
一、國外學歷認定原則
(一)審查認定是否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相關規定。
(二)學校人事單位及所、系、科,應就送審者之國外學歷資料辦理查
證,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認定相當於國內何種學歷或學位:
1.畢業學校應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認可。
2.入學資格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符(可參酌送審者之國外修
業情形一覽表)。
3.修業期限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如係大專校院畢業
進修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須滿八個月;進修
博士學位者,須滿十六個月;連續修讀碩、博士學位者,須滿
二十四個月。
但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經學校初審及本部複
審通過者,不在此限。
4.所修課程學分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近。
如部分科目學
分在國內修習為國外學校採認並以此獲得之學歷或學位,其在
國內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三分之一為限(限修習國內立案之
大學校院依規定開設之同等級課程),並應符合國外修業期限
之規定。
(三)前目之3.修業期限之計算方式,應以各國學制、學校行事曆及出
入境紀錄綜合判斷。
依各該國學制規定須修習課程,且學校行事
曆所載起迄時間核與送審人駐留於該留學國時間相符者,納入修
業期限計算;依各該國學制規定,無須修習課程者,應以學校所
載修業起迄時間證明代替。
(四)有關部分特殊學位之認定如美國之M.D.及J.D.學位、日本論文博
士、國外之醫學系、牙醫學系學歷、國外大學校院宗教學位、德
國及相同系統國家之DoktorsderMedizin學歷、俄國之Kandida
tNauk學位、西班牙學位、菲律賓學歷及歐洲藝術文憑等(包括
法國建築學位,法國美術學位、英國建築師協會文憑等),各依
其有關規定辦理。
(詳附錄)
(五)學校於本須知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報本部複審者,其
作業方式如下:
1.經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議(下稱常會)決議須以論
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仍依常會決議辦理。
2.未符合本須知九十四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第二目之3.修業期
限之規定,須以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審查認定者,如學校初
審時已辦理外審,得直接審核認定;如學校初審時未辦理外審
,送審者得擇定由學校或本部辦理外審後審核認定。
二、國外學歷查證原則
(一)凡持下列學位,其入學時所就讀學校登錄於本部所編印之參考名
冊且證件依外交部駐外領務人員辦理公證事務辦法規定完成驗證
程序、修業時間核與入出境記錄相符者,得由用人學校就送審者
資料依前款認定原則,直接加以審核認定。
如認定尚有疑義時,
再辦理查證。
┌──┬────┬─────┬──┬─────┬───┐
│國名│博士(助│碩士(講師│國名│博士(助理│碩士(│
││理教授)│)││教授)│講師)│
├──┼────┼─────┼──┼─────┼───┤
│美國│Doctor│Master│西班│Doctor│Licenc│
││││牙││atura│
├──┼────┼─────┼──┼─────┼───┤
│英國│Doctor│Master│加拿│Doctor│Master│
││││大│││
├──┼────┼─────┼──┼─────┼───┤
│法國│Doctorat│Maitrie│比利│Docteur│Master│
││││時│││
├──┼────┼─────┼──┼─────┼───┤
│德國│Doktors│Master/Di│日本│博士│修士│
│││plomgrd││││
│││DiplomMag││││
│││istrrad/││││
│││Magiter││││
├──┼────┼─────┼──┼─────┼───┤
│奧地│Postgrad│Master/│瑞士│Doctorat││
│利│ate│Magister/││/Doktort││
││Doctor│Magistra/││││
│││Diplom-││││
│││Ingenieur││││
├──┼────┼─────┼──┼─────┼───┤
│澳洲│Doctor│Master│韓國│博士│碩士│
│││││││
├──┼────┼─────┼──┼─────┼───┤
│紐西│Doctor│Master││││
│蘭││││││
└──┴────┴─────┴──┴─────┴───┘
(註:德國專科學院頒授之Diplom文憑不採認具碩士學位)
(二)除前目規定國家、地區之學歷外,其餘國外學歷均需依規定辦理
查證。
(三)送審者之學歷證件曾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可免重複辦理學歷查證
。
三、國外學歷查證步驟
(一)查證項目
1.修讀該學位之入學資格。
2.修讀該學位之實際修業時間。
3.修習課程學分。
4.該畢業學校為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如美國教育評
審會)認可情形。
5.其他必要之查證事項。
(二)查證作業
1.查證國外學歷受文單位參見我國駐外通訊錄或各國大學名錄。
2.學校辦理學歷查證工作得由人事室及所、系、科協同辦理。
3.查證時,應檢附送審者學歷證件影本(必要時得附歷年成績單
)及當事人授權書逕函駐外單位或國外學校依查證項目逐項查
證。
4.檢具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函內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外僑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明其
修業期間之入出境紀錄,以了解實際就讀情形。
5.查證公文格式如附件(含入出境公文格式)。
6.各校需辦理國外學歷查證者,一律以公文為之,並副知送審者
。
7.查證時,應掌握查證時效,逾時未見復者,應主動再函催查。
附錄
肆、冊報
國外學歷由學校依相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報本部,其報本部之程序乃應
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依第參點第一款認定原則第二目之3但書規定送審經學校初審通過
者,於報本部複審時,除履歷表外,應另檢附學校外審意見表、學
位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一式三份。
二、依第參點第二款查證原則第一目之國外學歷送審者,其送審資料與
國內學位相同,僅需檢送履歷表,其他資料留校存檔備查。
學歷認
定有疑義時,得由本部函請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後,併同相關資
料報本部審查。
三、依第參點第二款查證原則第二目、第三目之國外學歷送審者仍需將
相關查證資料報本部,由本部依其專業學術水準加以審查認定。
伍、教師證書年資起算
凡國外學歷送審,其與國內學位送審相同,需於聘期三個月內列冊報
部送審,得以聘期開始年月起計年資。
逾期未報部者,以其報部日期作為年資起計年月。
若於聘期開始前,
各校系、科教評會會議(或科務會議)審查教師資格之同時並函駐外
單位或該國外學校查證,而未能於聘期三個月內報部者,得專案報部
備查,俟查證完成後,准自聘期開始年月為年資起計年月。
報部備查
時須檢附學歷查證函及系、科教評會會議紀錄。
陸、國外學歷資料保留與責任
有關以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之各項查證認定資料,學校均需存檔保
留以供查察。
各項資料經認定或查證後如發現有證件偽造或資料填寫不實情事者,
除不予審核資格外,必要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若取得證書後經
查證件有偽造或資料不實者,證書將追繳並追究相關責任。
若當事人匿報、填報不實資料或學校審查不實、疏漏、認定疏失等將
予以追究責任。
柒、實質審查
教師資格之審定,除依前述作業須知辦理外,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之規定,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針
對送審者之教學、研究、推廣服務等成果辦理評審,其中專門著作(
包括學位論文)應送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
附錄
美國DoctorofMedicine畢業學歷採認相當國內醫學士學位。
美國JurisDoctor(J.D.)學位採認原則如下:
‧凡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獲有法學學士學位或曾修讀法律輔
系並於畢業證書載明輔系名稱,繼續在法學研究所進修獲有法學碩
士學位,再繼續在美國律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J.D.學位者
採認為具有助理教授資格。
‧凡在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持有法學學士學位,再繼續在美國律
師公會認可之法學院進修獲得J.D.學位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助理
教授資格。
‧國、內外大學畢業取得美國J.D.學位者,至少可認定相當碩士同等
學歷送審講師資格,若欲認定具博士同等資格仍須符合前述、之認
定原則,且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必須有學位論文或發表於學術期
刊之論文。
日本論文博士需具備下列五要件,始採認為具博士學位:
‧入學許可註冊證。
‧修畢學分成績單。
‧在學證明及修業年數證明。
‧通過博士資格考試證明。
‧博士論文。
若未有修畢學分成績單,但有實際在校修業並接受指導四個學期或六
個學季以上者,亦可直接採認具博士學位。
未符合上開認定要件者,
以論文審查認定。
日本短期大學畢業學歷採認具國內兩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歷。
至於日
本專門(修)學校畢業學歷則迄未採認。
日本、香港、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南非、加拿大、美國、歐洲等
九國家或地區外之國外大學醫學系、牙醫學系畢業學歷,其畢業學校
除需為其本國政府有關權責機關立案或專業團體認可者外,且須經本
部甄試通過後始得採認。
德國及其相同系統國家之DoktorsderMedizin學歷採認具碩士學位
同等學歷。
本部現有出版參考名冊之國家、地區,係作為國人留學選校之參考資
料,並不作為「認可名冊」之用。
對於國外大專校院學歷之認定,請
依據「本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若持國外學歷
辦理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除依前開作業要點之規定外,另須
依本須知之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五之四所稱「認可」者,原則以
入學時就讀其校院須符合現行「查證認定國外學歷作業要點」五之四
規定列於當地有關權責機關或專業團體所出版之當期認可名冊中。
若
有特殊情形,入學時不在認可名冊內,畢業時已列入認可名冊則採個
案審定。
國外神學學位採認原則:
‧德國之神學博士學位D.TH.即予採認,其他德語系統國家之學位亦
儘量比照辦理。
‧英美兩國重要大學之神學位予以採認,其他獨立神學院之學位則應
先審核,以辨認其宗教課程之多寡而定。
‧法國天主教宗教研究院之學位予以採認。
‧羅馬教廷Gregorian大學之神學位予以採認,傳訊大學之學位則須
經過審核。
‧任教科目限定為哲學、神學、宗教研究及古典語文。
持歐洲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
‧法國音樂演奏文憑採認原則(本部八十五年八月三日臺審字第八五
五一五三七0號函):獲得國立巴黎音樂院、國立里昂音樂院二校
金獎、銀獎,巴黎師範音樂學院演奏家文憑及十四所國立音樂院(
CNR)獲DEM者直接通過具講師資格;巴黎師範音樂院教育文憑及
十四所國立音樂院銀牌者需以實地演奏方式審定講師資格,除該十
七所認可學校外之音樂院(校名載有CNR:ConservatoireNational
deRegion)認可名單(詳如左表),公布二年內取得金牌獎者,
同意以實地演奏方式審定教師資格。
如已在當地取得DE或CA之教師
合格證書者,同意直接採認具講師資格。
┌──────────────────────────┐
│CNSMD-Paris(巴黎音樂院)│
├──────────────────────────┤
│CNSMD-Lyon(里昂音樂院)│
│ConservatioreNationalSuperieurdeMusiquedeDause│
├──────────────────────────┤
│EcoleNormaledeMusiqueParis(巴黎師範音樂院)│
├──────────────────────────┤
│CNRdeBordeaux│
├──────────────────────────┤
│CNRdeBoulogneBillancourt│
├──────────────────────────┤
│CNRdeParis│
├──────────────────────────┤
│CNRdeReuilMalmaison│
├──────────────────────────┤
│CNRdeToulouse│
├──────────────────────────┤
│CNRdeLille│
├──────────────────────────┤
│CNRdePoitiers│
├──────────────────────────┤
│CNRdeLyon│
├──────────────────────────┤
│CNRdeStrabourg│
├──────────────────────────┤
│CNRdeDijon│
├──────────────────────────┤
│CNRdeVersailles│
├──────────────────────────┤
│CNRdeNancy│
├──────────────────────────┤
│CNRdeNantes│
├──────────────────────────┤
│CNRdeMarseille│
└──────────────────────────┘
‧持其他歐洲國家藝術文憑送審教師資格者,由本部學審會歐洲藝術
類科審查小組就其所持之最後文憑及實際成就個案審議。
大學畢業後修業三年,或碩士畢業後修業二年,取得俄國Kandidat
Nauk學位文憑者,可以論文送審助理教授資格。
持西班牙Licenciatura學位送審講師資格者,須以學位論文審查方
式辦理。
以菲律賓學歷送審教師資格者,須以學位論文審查方式辦理。
以臨時畢業證書送審教師資格:
‧本部八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臺86審字第八六0一二0三三號函修訂為
已取得就讀學校核發之臨時畢業證書,證明已獲得學位,但因學校
作業暫時無法取得正式學位證書者,同意視為同等學歷證書審定資
格,並依該臨時畢業證明書所載通過論文考試完成學位要求之事實
認定時間。
‧凡以臨時學位證明書送審者,應依規定辦理查證後,再依本須知辦
理相關作業,報部核發教師證書者,學校應要求當事人於三年內將
正式學位證書送交學校查核並影印存檔,未依規定送繳者,學校應
負責追繳其教師證書,並報部註銷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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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外學歷送審者,另應繳交下列文件: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 ... 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查代表作合著人證明(如附件三): 1.
- 3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送審作業須知 - 大同技術學院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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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第一款教師以境外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採計為送審教師資格年資者,境外學校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編印之國外大專校院參考名冊(以下簡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