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免費法律諮詢 - 群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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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只有1138條有規定的人才有繼承權,其他人原則上是不能繼承的。

若各順位的繼承人都不存在,屬無人承認認繼承的問題,依現行法遺產歸屬國庫。

遺產繼承相關: ... 02-25500517 [email protected] Facebook粉絲團 搜尋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法律顧問 團隊介紹 法律服務 免費諮詢 聯絡我們 【遺產繼承】免費法律諮詢 首頁 遺產繼承 您好!LINE免費線上諮詢,律師團隊為您免費解答(快中午別忘吃飯,有問題可繼續諮詢律師喔) ☑熱門法律諮詢:預立遺囑、遺產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遺產分割、土地繼承、財產分配、繼承回復請求權、贈與不動產、付費律師、訴訟費用及其他法律相關等,立即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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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 ➤第二順序:父母。

(註: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註: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但其等之子女並無繼承權) ➤第四順序:祖父母。

(註:含外祖父母) 一般來說是由配偶和小孩一起繼承。

如果沒有小孩,就是由配偶和被繼承人的父母一起繼承,沒有父母就是兄弟姊妹,沒有兄弟姊妹就是祖父母。

沒有前順位的繼承人時,後順位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

且只有1138條有規定的人才有繼承權,其他人原則上是不能繼承的。

若各順位的繼承人都不存在,屬無人承認認繼承的問題,依現行法遺產歸屬國庫。

遺產繼承相關:拋棄繼承、限定繼承、財產繼承、繼承何時開始、遺產繼承期限 遺產繼承的比例是多少?女生可以繼承嗎? 現行法無論男女都有繼承權,並不因性別而有差異,也不會因嫁娶而喪失。

繼承的比例(即應繼分)規定在民法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基本上如果是配偶和小孩一起繼承時,遺產是平均分配的。

配偶和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一起繼承的情形,由配偶先拿二分之一,剩下的二分之一由其他繼承人均分。

配偶和被繼承人的祖父母一起繼承的情形,由配偶先拿三分之二,剩下的三分之二由祖父母均分。

若無其他順位繼承人,遺產由配偶單獨繼承. 夫妻離婚後由媽媽扶養,萬一媽媽再婚,小孩可否繼承爸爸的遺產? 只要小孩沒有被再婚對象收養,前夫依然是小孩法律上的父親,所以前夫的財產小孩仍可繼承,而媽媽已非配偶並不具有繼承權 遺產一定只能由1138條所列之人繼承嗎?我可不可以把遺產給其他人? 遺產本質上為私人財產,所以透過遺書等方式,將財產分配給不具繼承權之人是可以的。

此種方式稱為遺贈,但仍須住意,遺產需先清償完債務後,才能將剩餘部分分配給受遺贈人。

且遺贈比例不得侵害特留分,否則無效。

怎樣的情形會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規定,會喪失繼承權主要有幾種類型 1.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2.用詐欺或脅迫的方式讓被繼承人為或妨害其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不讓被繼承人變更、撤回遺囑 3.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遺囑 4.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其中要注意的是,前3種類型如果經被繼承人的原諒,則不生喪失繼承權之效力。

有關第4點的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例如長年臥病卻未有正當理由而不探視、長期肢體言語羞辱等,且必須經被繼承人表示才會喪失繼承權。

請問特留分是什麼?和應繼分有什麼差別? 應繼分是繼承人應該繼承到的比例,有些被繼承人於生前並無分配遺產,導致繼承人不知如何分配遺產,應繼分就是由法律規定各繼承人可以拿到的比例,除有特別規定,否則依此比例分配之。

特留份則是為繼承人一定可以繼承的比例,被繼承人生前可能將財產遺贈給某一繼承人或非繼承人,導致他繼承人無任何財產可以繼承。

特留分就是為保障繼承人的權益,使其可以繼承一定比例。

特留分的比例怎麼算? 特留分的比例需先參考應繼分: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例如:父親有160萬遺產,配偶和三個小孩。

配偶和小孩的應繼分依民法1138條規定各為1/4,各40萬元。

他們的特留分就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40萬元的1/2,20萬元 萬一負債大於財產時該怎辦?一定要拋棄繼承嗎? 我國民法第1153條修正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原則上以所繼承的財產額度內,對於負債付清償責任。

若選擇拋棄繼承,則可使法律關係明確化。

但需注意者是,必需於知悉繼承時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

而如前順位繼承人皆拋棄,還是會由後順位繼承人繼承。

父母生前贈與的財產算不算遺產? 被繼承人生前所為的贈與除有民法1173條歸扣的情形,原則上不算遺產。

也就是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的財產贈與可以當作是遺產的預付,從該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扣除,且本條並無時間的限制。

相反,非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的財產贈與就無法主張遺產預付。

我可不可以依民法1148之1條的規定要回部分財產? 民法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看似繼承人可要回部分遺產。

然從立法意旨觀之,本條目的係為避免被繼承人惡意脫產,造成債權人受償困難,於遺產不足清償時,仍可就繼承人2年內所受贈之財產價值負清償責任。

小孩欠爸爸錢,爸爸過世後還要還嗎? 縱使債權人過世,債務依舊存在,還是負有清償義務。

只是一般情形小孩會是爸爸的繼承人,所以民法1172有特別規定,「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他繼承人可就其應繼部分拿取。

外國人可否繼承遺產? 可以。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 立遺囑有五種方式? 遺囑是被繼承人在生前所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是所有人都可以當遺囑見證人嗎?有什麼條件限制? 遺囑見證人是有條件限制的,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1、未成年人 2、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如有不得為遺囑見證事由而為見證,該見證不具效力,可能會影響遺囑本身之效力,不可不慎。

遺囑是否能撤回?如有兩份遺囑以哪份遺囑為準? 遺囑人得隨時撤回遺囑之一部或全部。

且如有兩份遺囑以最新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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