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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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 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的標示方式。
· 增列g、mg、mL、L等民眾普遍認知的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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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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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符合原規定者,無須修改標示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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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Q&A
A:該產品品名無宣稱「高、多、強化、富含、來源、供給、含、含有」,並無直接涉及「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欲命名為「維生素C飲料」,其維生素C含量無須 ...
- 2食藥署-檢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乙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01301768號主旨:檢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3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各營養素攝取對國民健康之影響情況,分為「需適量攝取」營養宣稱及「可補充 ...
- 4食品法規條文查詢_消費者專區
- 5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