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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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應遵行事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宣稱」,指對營養素含量之高低使用形容詞句加以描述時,其表達方式應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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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欲以原料及其所含營養素成分緊連標示方式作為品名,. 且該等營養素為「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中之「可. 補充攝取營養素」,即為膳食纖維、維生素A、維生素B1、.
- 2食藥署-檢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乙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發文字號:FDA食字第1101301768號主旨:檢送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問答集乙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3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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