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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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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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法-編章節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第1124 條.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 ...
- 2民法§1123-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
- 3民法§1124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人代理之。
- 4有關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及民法「家屬」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二、民法第1122條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第1123條規定:「家置家長。(第1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 5民法上的「家」 .-法務部全球資訊網
家既然是多數人結合的團體,必須要有人出來領導這個團體,因此,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家置家長。這家內的成員,除了家長一人之外,其餘都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