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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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暫停用電: 既設用戶申請保留用電權利,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
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四、變更用電: (一)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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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申請用電
第一節通則
第四條申請用電按其性質分為新增設用電、廢止用電、暫停用電、變更用電及
其他等五項,各項申請用電內容如下:
一、新增設用電:
(一)新設:凡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或廢止用
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或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
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二)增設:既設用戶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併戶:既設用戶申請合併為一戶用電。
(四)分戶:既設用戶劃出其一部分用電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五)復電:既設用戶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在規定期限
內申請恢復用電。
二、廢止用電:
既設用戶因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復電期限,申請
廢止其全部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暫停用電:
既設用戶申請保留用電權利,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
部分契約容量。
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四、變更用電:
(一)器具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器具種類、數量。
(二)裝置變更:既設用戶申請將原有用電設備拆裝或移裝。
(三)種別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契約用電種別。
(四)用途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行業分類」或「用電用途」。
(五)過戶或地址更正:既設用戶申請更換用電人名義或用電地址。
五、其他:
(一)檢驗:既設用戶申請檢驗其內線設備。
(二)電表移裝:既設用戶申請在原供電範圍內移裝電表位置。
(三)開再封印:既設用戶申請拆開電表封印或再封印。
(四)線路變更設置:用戶或非用戶申請遷移或變更本公司供電設備。
(五)非屬(一).(四)目之其他申請事項。
第五條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格式由本公司置備,
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以法人名義申請者,其負責人亦應簽名或蓋章)
送交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經認可後,通知申請人
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應辦手續並繳付各項費用。
如申請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
平方公尺者,須儘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本公司檢討供電引接方
式後始通知申請人辦理正式申請用電手續。
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如下:
┌────┐
│受理申請│
│用電│
└─┬──┘
┌─┴──┐
│現場勘查│
│設計外線│
└─┬──┘
┌─┴──┐
│核算線路│
│補助費及│
│通知申請│
│人繳費│
└─┬──┘
┌─┴──┐┌────┐
│申請人繳│││
│付線路補├──需外線──┤外線施工│
│助費│││
└─┬──┘└────┘
│/
免/
外/
線/
│/
┌─┴───┐/
│屋內線裝妥│/
│申報竣工│/
└─┬───┘
┌─┴──┐
│檢驗送電│
└────┘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緩接受申請新增設用電。
一、因受法令限制,目前不得供電者。
二、電源不足,供電設備嚴重超載或供電有特殊困難者。
三、獨立發電系統供電地區或未設電源地區,用戶申請用電,其設備新
設或擴充所需資金非本公司所能合理負擔者。
四、非本規則所訂供電方式者。
第六條之一用戶申請新增設特高壓用電,其核供原則如下:
一、當系統或用戶僅一回線供電,N-0(正常供電無事故發生時)設備
不過載。
二、系統或用戶為兩回線以上併聯或環路供電,N-0設備不過載,但發
生N-1設備過載時,如同意由本公司裝設遙控卸載裝置,俾於供電
設備過載時,由本公司逕行遙控卸除其新增設用電負載或等量之既
設用電負載,得個案檢討在不影響供電安全情形下供應其所需用電
。
用戶經依前項規定卸除用電負載時,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卸載容量基
本電費千分之三。
其停電時數及卸載容量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每次停電連續超過六十分鐘時,每滿六十分鐘按一小時計算,其尾
數不及六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未滿十分鐘時,
概不予計算;連續滿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時,概按一小時計算
。
二、卸載容量依契約容量扣除卸載期間抄得之最高需量差額計算(差額
為負數時,不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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