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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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暫停用電: 既設用戶申請保留用電權利,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

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四、變更用電: (一)器具 ... 目前線上:621人,瀏覽人次:65887789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03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申請用電 第一節通則 第四條申請用電按其性質分為新增設用電、廢止用電、暫停用電、變更用電及 其他等五項,各項申請用電內容如下: 一、新增設用電: (一)新設:凡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或廢止用 電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或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 定期限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

(二)增設:既設用戶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併戶:既設用戶申請合併為一戶用電。

(四)分戶:既設用戶劃出其一部分用電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五)復電:既設用戶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在規定期限 內申請恢復用電。

二、廢止用電: 既設用戶因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過復電期限,申請 廢止其全部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暫停用電: 既設用戶申請保留用電權利,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 部分契約容量。

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四、變更用電: (一)器具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器具種類、數量。

(二)裝置變更:既設用戶申請將原有用電設備拆裝或移裝。

(三)種別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契約用電種別。

(四)用途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行業分類」或「用電用途」。

(五)過戶或地址更正:既設用戶申請更換用電人名義或用電地址。

五、其他: (一)檢驗:既設用戶申請檢驗其內線設備。

(二)電表移裝:既設用戶申請在原供電範圍內移裝電表位置。

(三)開再封印:既設用戶申請拆開電表封印或再封印。

(四)線路變更設置:用戶或非用戶申請遷移或變更本公司供電設備。

(五)非屬(一).(四)目之其他申請事項。

第五條申請各項用電事項,須分別填具申請事項登記單,格式由本公司置備, 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以法人名義申請者,其負責人亦應簽名或蓋章) 送交所在地本公司區營業處服務中心或服務所,經認可後,通知申請人 按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應辦手續並繳付各項費用。

如申請新增設用電,合計契約容量達1,000瓩,或建築總面積達10,000 平方公尺者,須儘先提出新增設用電計畫書,經本公司檢討供電引接方 式後始通知申請人辦理正式申請用電手續。

申請用電事項處理流程如下: ┌────┐ │受理申請│ │用電│ └─┬──┘ ┌─┴──┐ │現場勘查│ │設計外線│ └─┬──┘ ┌─┴──┐ │核算線路│ │補助費及│ │通知申請│ │人繳費│ └─┬──┘ ┌─┴──┐┌────┐ │申請人繳│││ │付線路補├──需外線──┤外線施工│ │助費│││ └─┬──┘└────┘ │/ 免/ 外/ 線/ │/ ┌─┴───┐/ │屋內線裝妥│/ │申報竣工│/ └─┬───┘ ┌─┴──┐ │檢驗送電│ └────┘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緩接受申請新增設用電。

一、因受法令限制,目前不得供電者。

二、電源不足,供電設備嚴重超載或供電有特殊困難者。

三、獨立發電系統供電地區或未設電源地區,用戶申請用電,其設備新 設或擴充所需資金非本公司所能合理負擔者。

四、非本規則所訂供電方式者。

第六條之一用戶申請新增設特高壓用電,其核供原則如下: 一、當系統或用戶僅一回線供電,N-0(正常供電無事故發生時)設備 不過載。

二、系統或用戶為兩回線以上併聯或環路供電,N-0設備不過載,但發 生N-1設備過載時,如同意由本公司裝設遙控卸載裝置,俾於供電 設備過載時,由本公司逕行遙控卸除其新增設用電負載或等量之既 設用電負載,得個案檢討在不影響供電安全情形下供應其所需用電 。

用戶經依前項規定卸除用電負載時,按停電時數每小時扣減卸載容量基 本電費千分之三。

其停電時數及卸載容量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每次停電連續超過六十分鐘時,每滿六十分鐘按一小時計算,其尾 數不及六十分鐘者,以一小時計算。

每次停電連續未滿十分鐘時, 概不予計算;連續滿十分鐘以上六十分鐘以下時,概按一小時計算 。

二、卸載容量依契約容量扣除卸載期間抄得之最高需量差額計算(差額 為負數時,不予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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