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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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為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服務民眾、推廣陶瓷藝術及倡導正當藝文活動,並維護管理本館各項設施,有效發揮其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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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場地設施使用範圍如下: (一)國際演講廳。

(二)會議室。

(三)陶藝舞臺。

(四)陶博館一樓及地下一樓(含大廳、水池區、戶外平臺、前後方廣 場)。

(五)陶瓷藝術園區(風、水廣場)。

(六)陶瓷藝術園區(土、火廣場)。

三、開放、休館及場地使用時間,由本館另行公告之 四、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者,應於使用前十四日填具申請表,送請本館審 查;經本館核准者,應於使用前七日,依新北市立鶯歌陶瓷博物館場 地使用收費標準之規定,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

大型活動依前項規定申請使用本館各場地者,並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 工作人員名冊,必要時,應檢附場地安全維護及清潔計畫書。

五、場地使用完畢,由本館會同使用人檢視場地設施及相關器材,如有毀 損,使用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館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如無損害 ,經使用人填妥退還保證金申請書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申請人自行放棄使用場地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已繳納之場地使 用費,不予退還。

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場地時,申請人得 申請延期或由本館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本館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通知申請人延 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使用, 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有礙社會善良風俗。

(三)有污染場地或損害建築、設備或其他公共安全之虞。

(四)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項目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曾經使用本館場地,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六)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八、使用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逾越申請使用時間、使用本館各項設備及 進行場地佈置;違反者,由使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 抵之。

九、使用本館場地時,關於設備安裝、彩排預演、錄音錄影、舞台作業、 海報票務、媒體文宣及物品展售等事項,均應先經本館同意,並遵守 本館所訂之相關規範。

十、場地使用期間之工作人員識別、安全維護、傷患救急及公共秩序,應 由使用人自行負責;使用人並應要求參加活動人員衣著整齊及遵守本 館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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