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言發展法》—改善語言斷層危機、尊重多元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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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政府權責分工:確立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業務範疇,共同推動國家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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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改善語言斷層危機、尊重多元文化發展
日期:108-02-22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台灣為多元語言文化國家,如閩南語(現行課綱使用之名稱)是僅次於國語使用率和人數最多的語言,分為南部腔、北部腔、內埔腔,海口腔4大腔調;客語亦有通行之四縣腔、海陸腔、大埔腔、饒平腔與詔安腔等5種腔調(另有主張四縣腔宜細分南四縣腔、北四縣腔,而成為6種腔調);原住民族更有阿美族、泰雅族、賽夏族、布農族、鄒族、邵族、排灣族、魯凱族、卑南族、太魯閣族、撒奇萊雅族、賽德克族、噶瑪蘭族、雅美族(達悟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等16族42種語言別。
惟因過去歷史影響了各族群語言的自然發展,導致諸多本土族群語言面臨消逝危機,如原住民族語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認定為嚴重流失及瀕危,連較為通用的台語也發生嚴重世代斷層,有關語言文化之保存與傳承工作實刻不容緩。
二、施行《國家語言發展法》,完備法制基礎
為確保我們面臨傳承危機的語言及文化得以永續傳承與發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已於106年6月公布施行,明定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客家基本法》亦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客語為國家語言。
考量台灣尚有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未獲法律保障,為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的實質內涵,《國家語言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108年1月9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希望透過立法,真正落實多元、包容、尊重等國家文化價值。
三、法案重點—針對有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進行特別保障
本法之目標在於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之發展,保障各族群語言使用者之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從語言保存及永續發展的觀點進行規劃,尊重語言文化的多樣性,落實文化平權的精神,法案重點如下:
■ 強化政府權責分工:確立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業務範疇,共同推動國家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等事務。
■ 定義國家語言範疇:賦予台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含台灣手語)之法制地位,以符合國際趨勢及聽、語障人士使用需求。
■ 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進行特別保障措施: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
■ 加強國家語言之保存與推廣:建構國家語言之調查機制,建立資料庫,並研修整合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事宜,俾利國家語言之保存與推廣。
■ 強化國家語言相關學習資源: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與相關單位研議合宜機制,將國家語言納入各階段國民教育之部定課程,強化整體國家語言之教材、師資等教育學習資源。
■ 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規範各級政府單位提供公共資源多語服務,並積極培育國家語言之通譯人才。
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將國家語言指定為區域通行語之一,以有效推動各國家語言的復振與發展。
■ 提升人民之國家語言能力及公務服務品質:推動國家語言認證與推廣及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之機制,以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強化公務服務品質。
四、讓歷史與文化能世代傳承
從文化平權的角度進一步考量,台灣各族群語言均應受到同樣的保障,且應更進一步思考弱勢族群的文化權益及嘉惠需要使用的群體,除可提升台灣民主價值外,亦可彌補過去因一元化的語言政策造成台灣本土語言急速流失之傷害並在尊重文化多元性之原則下,營造多元語言友善環境,讓台灣不同族群的歷史與文化能夠世代傳承。
五、結語
推動《國家語言發展法》,是期透過完備相關法制基礎,積極改善母語消逝或斷層危機,為台灣建構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的多元語言友善環境,讓每一位國民都能更有自信、尊嚴地使用自己的母語;亦期能帶動社會各界重視語言文化之保存與發展、強化政府與民間專業團體資源整合的力量,以促進國家多元文化的進步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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