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文化部-國家語言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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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爰本法肯認臺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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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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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說明國家語言業務涉及面向廣泛,凡屬於細節性、規範性之推動內容或執行方式均將於國家語言發展法之施行細則中規定,以明確規定各相關機關後續執行方向與內容,俾利推動各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與發展。
一、緣 起《國家語言發展法》業於107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1月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3830號令公布施行,本部後續將依該法規定事項,逐步推動國家語言保存及復振等業務。
二、目 標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授權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施行細則》,俾利各級政府及相關單位執行國家語言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三、策 略國家語言事務主要係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之傳承、復振與發展,然而整體國家語言之業務涉及眾多層面,需從教育、文化傳承、衛生福利、通訊傳播、內政、交通等行政業務範疇共同配合與執行,才能有效提升其語言活力,改善目前的語言斷層危機。
爰本部將審慎研議國家語言發展法之施行細則,除先依各機關之業務屬性來區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範疇,明確規範後續執行方向,亦將進一步針對複合型業務進行協商,共同推動相關業務及保障事項。
四、規劃期程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16點規定,本法之相關子法應於6個月內完成發布,本部業於108年7月9日完成本法施行細則之發布。
五、《國家語言發展法》Q&A(一)《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承擔永續臺灣各族群語言的責任,落實多元、包容、尊重之國家文化價值】《國家語言發展法》明定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的傳承、復振及發展,以尊重我國語言文化多樣性。
立定此法的目標在於傳承、維繫多元語言文化的發展,保障各族群母語使用者的教育、傳播與公共服務權利,讓每位國人都能以使用自己的母語為榮,未來政府將全力支持各語言的復振、傳承與發展。
《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立法精神,在於確保面臨傳承危機的族群語言得以保存、復振及平等發展,並非指定「官方語言」,而是從多元語言保存及文化永續發展觀點進行規劃,期使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等,皆能獲得傳承與發展保障,希能逐步改善「語言消逝或斷層」危機,讓臺灣不同族群的歷史與文化,能夠世代傳承,豐富這塊土地的文化內涵。
(二)《國家語言發展法》與《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客家基本法》之關聯性?【秉持相互支持原則,保障所有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因《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修正案分別於106年6月及107年1月公布施行,此兩法業已明定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為「國家語言」,原住民族語言及客語之外的「國家語言」,卻無相關復振保存之法律依據。
為保障臺灣社會之多元語言文化及族群語言共榮發展,文化部特別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提供國家語言政策之整體基本方針,以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和臺灣手語,均能得到平等之復振與發展。
另就法之性質而言,國家語言發展法係屬普通法,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則屬特別法範疇,且於國家語言發展法第1條第2項規定:「國家語言之傳承、復振及發展,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爰原民會及客委會依其業務範疇規範原住民族語及客語之推廣或相關保障事宜者,屬該二委員會權責,本部自尊重之。
(三)《國家語言發展法》為何不規定國家語言名稱?【為了尊重族群選擇及習慣,促進族群文化之和諧】《國家語言發展法》並未以法律明列各固有族群之語言名稱,係為尊重各族群語言使用者慣常使用之命名權,不宜以法令規範各國家語言名稱,另由於臺灣屬多元文化社會,且每一個國家語言皆涵藏其獨特的文化歷史意義,因此,政府應就國家語言名稱的歷史沿革加以研究分析,並尊重各語言使用者之自我稱謂,另需配合進行語言調查,視調查結果進行滾動式修正。
爰此,本部將依據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並將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的種類納入報告內容,未來亦持續透過調查研究,並廣納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後,細緻分析各語言名稱指涉意涵及建議使用之書面名稱,並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布。
(四)《國家語言發展法》的重點包含哪些?【強化國家語言傳承、復振與發展之相關保障措施】本法重點包含:政府應定期召開國家語言發展會議、優先推動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的傳承與復振措施、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及資料庫、保障學齡前國家語言學習機會、規劃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之國家語言課程及學習資源、保障國家語言之傳播權、補助與獎勵民間推廣國家語言等相關規定。
另鑒於目前各本土族群語言流逝問題日益嚴重,其語言復振工作刻不容緩,因此本法案基於「增進族群和諧」及「尊重語言文化平等及多元發展」之面向進行設計,於法條內容中規劃諸多「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之保障措施,期能帶動社會各界對於語言文化保存與發展之相關事項共同努力,後續本部將進一步會同相關部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施行細則及推動更具體之配套措施。
(五)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學校老師應如何使用各國家語言進行教學?每個學生都需要學習每一種語言?【本法係立基於鼓勵沉浸式教學,但亦應配合教學現況及經教育單位核准之課程計畫或相關規定】訂定《國家語言發展法》是期望透過學校提供族群語言課程,供學生「選擇其中一種來學習」,而非每項語言都要學習,因此不會強迫學校必須對學生教所有語言,也不會要求學生要學習所有語言,至於法條中所列「學校教育得使用國家語言」,而非「應使用」,主要是針對若有學校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核備辦理沈浸式教學或多元教學時,可提供法源依據,讓學生和家長在語言學習上有更多樣的選擇權利,但並非所有學校都要用各族群語言教學,且相關教學計畫亦須經由各校循現有教學內容制定機制,亦即經由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後,並由各該主管機關進行行政指導或備查。
(六)現行課綱使用之國語(文)是國家語言嗎?學生可以「上國語課」代替「上國家語言課」?【國語是國家語言之一,但目前非屬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且本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爰不宜以修習國語課程即可代替修習國家語言課程】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
」爰本法肯認臺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自然語言之法制地位,因此現行課綱使用之國語(文)亦為國家語言之ㄧ,但實際上國語目前為國人普遍使用之語言,未有面臨傳承危機之狀況。
承上,本法之立法宗旨為保障語言文化多樣性,使過去受到一元語言政策傷害之各族群語言,優先由國家資源挹注,促進其傳承與復振,因此,依本法第7條規定,政府對於「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應特別保障,包括「健全教學資源」,另本法施行細則第6條加強補充教育部應「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各語文領域之規劃,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訂定合宜之課程」。
爰此,本法第9條第2項有關部定課程之意旨,係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除國語外,亦應將「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且該部定課程不得以「修習國語課程」即代表「修習一種國家語言課程」,以免有違本法精神之虞。
(七)依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之「國家語言部定課程」意旨,國小階段之新住民語言課程可否與其他國家語言並列開課?【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本於權責衡量本法精神、語言保存發展、本國語言認同、教育專業等觀點規劃合宜課程。
】本法已明確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且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教育部應針對面臨傳承危機國家語言訂定合宜課程,因此部定課程之規劃及修課方式,應由教育部本於權責辦理,本部謹表尊重。
(八)各國家語言納入部定課程之規劃與期程?【各相關部會將依程序審慎協調及研議,務求有效提升學生母語能力及尊重其受教之權益】有關未來12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為部定課程之規劃,需依本法第18條規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
據教育部說明,有關將國家語言納入部定課程一事,需進一步調整課綱之總綱及領綱,且需搭配辦理教科用書編審等相關事宜,應詳細研議,未來將以保障學生的受教及選擇權益為原則,積極與各相關部會及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內容及規定,以制定適合學生學習國家語言的修課方式及合理的課程時數,並積極培育師資及強化相關教學資源。
目前整體實施期程及規劃如下:(一)課綱研修、審議至發布階段:108年7月至109年11月。
(二)教科用書編輯至使用階段:109年11月至111年8月。
(三)各教育階段開始施行國家語言部定課程之期程:國民小學、中學、高中皆自111學年度起,逐年實施。
(九)《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應訂定標準化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其內涵是什麼,應如何實施?【本法案並非限制國人之書寫方式,係朝有效整合既有之書寫系統,並以多元並存方式,研議參考標準】本法規定政府應研訂標準化書寫系統,目的是為妥善記錄及保存國家語言,因此規定政府應協助民間研議各國家語言書寫系統之參考標準,含一般國家語言文字書寫、拼音、電腦輸入及其他表達方式等,而非限制國人之書寫方式,並將會以多元形式並存。
未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密切配合教育部之規劃,以保障各國家語言之保存。
(十)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國民參與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自由選擇使用其國家語言,且政府機關(構)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實務上是否可行?【各政府機關將會因地制宜,以保障各國家語言使用者之權利】《國家語言發展法》為保障國民得自由選擇使用其國家語言之權利,亦參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之意旨,使國人參與政府之行政、立法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其選擇之國家語言,且政府應於必要時提供通譯服務。
但是各政府機關將會因地制宜,以保障各族群使用者的權利,而不是無論在任何地方都要讓所有的國家語言並行。
為使各政府機構能採最適宜方式服務民眾,落實本條規範,故先採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形式,由各政府機構視其業務、人力、預算等情況,於必要時提供最適切的服務。
同時,為有效提升服務之品質及效能,規定政府應積極培育各國家語言之通譯人才。
(十一)《國家語言發展法》對於地方通行語有何規定?【尊重原民會及客委會所規範事項,並請各政府機關因地制宜,保障區域通行語言之發展】鑒於《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客家基本法》皆已規定地方通行語或區域通行語之保障,《國家語言發展法》亦明定其上位條文,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所轄族群聚集之需求,經該地方之立法機關議決,將國家語言指定為該區域通行語之一,以尊重地方政府自主發展其地方通行語之權責及可行性。
本條規範之目的在保障語言使用者之權利及恢復族群語言自信,並配合族群分布之實際狀況有效推動各地區之國家語言復振與發展及尊重多元文化及文化多樣性,因此本條文並非限制國民使用語言,且立法說明中亦明確指出國民於經指定地方通行語之地區使用其他國家語言,不應受到歧視與限制,以符合法案第四條規範國家語言一律平等之原則。
爰此本部未來制定施行細則時,將審慎考量「因地制宜」及「透過合理機制推動」,並研議整體實施方式及其保障事項,以期有效推動各國家語言之復振與發展。
(十二)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大家都需要學臺灣手語?【是要維護使用臺灣手語的權益】本法將臺灣手語列入保障範疇,係為維護「真正需要使用者」的權益,絕非變成全民運動,因為視覺型語言(臺灣手語)的保障方式與其他口語型之語言不儘相同,爰本法中有關臺灣手語之規定,後續將由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慎研議,規劃合宜的保障機制,以期有效推動臺灣手語的傳承與發展。
另基於尊重文化多元性的立場,亦鼓勵大家多方認識這樣的美麗語言,共同促進臺灣多元文化之發展。
(十三)國家語言發展法規範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如何分工?【將積極與部會協商,並於施行細則中明定】國家語言事務主要係保障臺灣各固有族群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之傳承、復振與發展,然而整體之國家語言業務涉及眾多層面,查本法第7-15條之規範,將針對各國家語言進行保障措施,因此需從教育、文化傳承、衛生福利、通訊傳播、內政、交通等行政業務範疇共同配合與執行,才能有效提升其語言活力,改善目前的語言斷層危機,因事涉多元族群、專業性及區域性語言現況及需求等多項特殊議題,需進一步通盤性的檢討與建立資源分配及合作機制,為求周延,本部後續將與各相關部會溝通協商,以發展各項政府所應提供國家語言公共服務及相關配套措施。
(十四)國家語言發展法為何不納入新住民語?【涉及本法定位問題,但另有積極輔導之相關措施】一般而言,新住民語言應屬於移民語言,其性質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中所規定「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之定義有所不同。
綜觀世界各國語言政策,對於移民語言多有相關保障權利的法令或規定,然鮮有將移民語言訂為本國之國家語言者,但基於國際人權平等原則,我國當然尊重新住民使用其母語之權利,並將積極輔導新住民學習臺灣各國家語言,讓他們儘快了解臺灣文化、融入臺灣,也會與他們共同營造友善多元的語言環境。
附檔
國家語言通譯人才資料庫.pdf
相關國家語言民間團體資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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