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經紀合約可否單方終止? - 陽昇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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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 ...
最近,又發生演藝經紀合約賠償糾紛案例。
新聞報導指出,曾主持「娛樂百分百」的男子偶像團體GTM,陣中三位成員Wish(朱宇謀)、AJ(賴昱哲)、加樂(鄧加樂),因為與經紀公司(使徒音樂公司)發生終止合約糾紛,使徒音樂提告求償,第一審法院判決三人各應賠償使徒音樂8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朱宇謀等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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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解除有溯及既往,使契約自始消滅及回復原狀之效力,主要適用於一時性之契約,契約之終止無溯及既往,僅使契約自終止後消滅,尚無回復原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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