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近期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要件之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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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公平競爭行為所訂立之補遺性質之概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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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近期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適用要件之闡述
首頁/實務新知/智財新知/2019年第2季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為公平交易法對於不公平競爭行為所訂立之補遺性質之概括性規定。
就此,公平交易委員會曾發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下稱「處理原則」),使其適用能夠具體化、明確化與類型化。
為釐清公平交易法第25條與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其他法律之區隔,處理原則第二點明確規定,應以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作為篩選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準據。
換言之,行為僅在其對於市場交易秩序足生影響時,始受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禁止。
至於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判斷,依處理原則第5點規定,應綜合考量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等因素。
近期,最高法院就台灣諾華公司與本土藥廠間的一件學名藥包裝設計爭議作成107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之民事判決,其中對於如何判斷可能近似之藥品包裝設計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提出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見解。
茲摘要報導如下。
1.案件背景:
本案之主要涉及控制高血壓之慢性病用藥之包裝爭議,原廠藥「易安穩」(下稱系爭藥品)之藥廠(下稱「原告」),起訴學名藥「得平壓」之藥廠(下稱「學名藥廠」),於其藥品使用近似於系爭藥品之外包裝之行為,除侵害原告著作權外,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包裝圖示如下)。
易安穩
得平壓
智財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請求。
二審判決雖認定學名藥廠未構成著作權之侵害,然認定系爭藥品與「得平壓」藥品之消費族群包括一般民眾,因系爭藥品上市後長期使用有藍、白、橘色塊鋪排特徵之包裝,足與商品來源產生聯想,且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普遍認知,學名藥廠於其「得平壓」包裝使用藍、白及高度近似橘色之黃色色塊,仿襲系爭藥品包裝,將致交易相對人誤以為「得平壓」藥品屬系爭藥品同一來源或同系列商品,有藉攀附系爭藥品外觀與其廣告效果,增加相關消費者印象及市場競爭優勢,足以影響公平競爭賴以維繫之交易秩序,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2.最高法院之見解:
最高法院廢棄前述智財法院就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判決,除論述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補充原則,闡明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條之適用外,並強調於適用該條規定時,對於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應考量「交易習慣」及「產業特性」。
最高法院認為智財法院既已認定系爭藥品與「得平壓」藥品皆係由醫師處方之藥品,卻未考量醫師處方藥品之交易習慣、產業特性及僅得於學術性醫療刊物刊載廣告等事項,究明影響處方藥交易相對人(如藥商、醫院、診所及其他相關醫療、檢驗或學術研究機構、一般民眾(病患)等)作成交易決定之因素?前揭各種交易相對人是否因「得平壓」包裝產生商品主體之混淆?學名藥廠上開行為如何影響上開藥品市場交易秩序?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等攸關學名藥廠之行為是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損害範圍及程度判斷之事項,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故予以廢棄發回。
上述最高法院之判決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適用時應考慮之事項,做了更細膩的闡述,後續是否會發展為司法實務或主管機關之穩定見解,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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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
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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