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石油管理法相關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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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部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石油設施設置管理、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及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以下簡稱石油管理業務),以促進石油業 ... 跳到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 回首頁 | 意見信箱 | ENGLISH | 常見問答 | 便民服務 | 字級小中 大 全站搜尋 能源法令搜尋 電力 石油及天然氣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總體能源政策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節能標章 English Togglenavigation 功能選單 最新消息與活動 新聞 新聞澄清 公布欄 活動訊息 採購資訊 圖文懶人包 施政主題 總體能源政策 石油與天然氣 電力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能源法規 法令規章 最新法規公告 法規相關會議 便民服務 申辦資訊 獎勵與補助 輔導與技術服務 申報系統 宣導與推廣 影音與社群 廉政專區 開放資料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專區 能源領域性別主流化專區 緊急應變聯絡中心 能源統計 查詢系統 視覺化圖表 出版品 認識能源局 首長介紹 沿革 任務職掌 組織架構 政府資訊公開 頂端功能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ENGLISH 常見問答 便民服務 RSS 目前位置: 首頁 > 能源法規 > 法令規章 > 石油 > 石油基金獎勵補助 > 石油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石油管理法相關業務作業要點 ::: 石油基金獎勵補助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石油基金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申請須知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作業要點 石油基金獎勵探勘開發石油及天然氣計畫申請須知 石油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石油管理法相關業務作業要點 ::: 石油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石油管理法相關業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18日 經能字第10003818710號函訂定 一、 經濟部為有效運用石油基金,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石油設施設置管理、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及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以下簡稱石油管理業務),以促進石油業之健全發展,維護石油市場之產銷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以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為執行機關。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石油設施:指石油業儲油設備、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及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二)違法經營石油業務:指違法設置石油儲油設備、違法經營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及違法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

(三)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指查核液化石油氣分裝業與零售業之液化石油氣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重量與銷售重量及查核液化石油氣零售業之揭示零售價格資訊。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石油管理業務,得依本要點向能源局申請補助經費。

四、 補助經費基準如下: (一)石油設施設置管理業務補助經費,依前一年度石油設施數量為計算基準,石油設施數量在五十站以下者,補助新臺幣四十萬元;超過者每增加一站增加補助新臺幣七千元,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二百七十萬元為限。

本款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下列二目編列:  1.人事費及業務費:依石油管理法相關法令辦理加油(氣)站、漁船加油站、自用加儲油(氣)設施及石油業儲油(氣)設備申請設置及管理所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

 2.設備費:得依實際需要於石油設施設置管理業務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十額度內編列,且以購置業務相關設備為限;其使用管理應符合有關財產使用管理之規定。

(二)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補助經費:  1.油品化驗及油料、設施處理費用:每一取締案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2.加班值班費及業務費: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前一年度取締件數或計畫年度預定取締及巡查次數為計算基準擇一編列。

依取締件數編列者,每案編列補助經費新臺幣五千元;依取締及巡查次數編列者,每人每日編列補助經費新臺幣一千元。

 3.檢舉獎金:每一處分案編列補助經費新臺幣三萬元。

(三)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補助經費,依年度查核家(次)數為計算基準,查核家(次)數在五十家(次)以下者,每一家(次)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超過五十家(次)者,每增加一家(次)補助新臺幣八千元,補助總額以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為限。

 1.人事費及業務費:依石油管理法相關法令辦理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所需之人事費及業務費。

 2.設備費:得依實際需要於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查核業務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十額度內編列,且以購置業務相關設備為限;其使用管理應符合有關財產使用管理之規定。

前項各款補助經費間不得互相流用,同款各目間經費之流用需符合相關規定。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人民權利義務攸關之業務,應注意避免以約聘僱人員辦理之。

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補助經費編列總額之增加幅度,不得超過前一年度增加幅度的二成。

所謂前一年度指提報計畫書年度之前一年度。

五、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以石油基金補助經費聘用臨時人員者,應自行訂定臨時人員進用之審核機制並自行審核,並另將審核結果副知能源局。

能源局仍應就審核結果負督導之責,並就未符規定者要求限期改正。

六、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填具辦理石油管理業務年度補助計畫書(附表一),向能源局申請次次年度補助經費。

能源局完成審議後,於次年五月底前,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之額度。

前項補助經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能源局補助預算編列與執行時程(附表二)納入年度預算。

七、 補助計畫書審查: (一)補助經費之核給,能源局得參酌直轄市、縣(市)政府過去年度執行績效調整之。

(二)補助計畫經能源局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即依計畫內容執行;在補助總額不變且符合第四點規定之情形下,得視需要自行調整,免報能源局審核。

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年度於一月時檢齊納入預算證明、領據;七月時檢齊領據、前二季辦理石油管理業務執行情形季報表(附表三),向能源局申請撥付核定補助經費各百分之五十。

前項補助經費如有賸餘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併經費收支明細表(附表四)備文繳回能源局。

九、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案件增加,致經費不足時,得於當年度十月底前,檢具當年度執行之案件數及經費統計資料與相關證明文件,向能源局申請增加補助經費,於經費尚有賸餘且經能源局審核同意後,核撥增加補助經費。

十、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季填報辦理石油管理業務計畫執行情形季報表。

能源局得視需要前往考核,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予配合。

十一、未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時間繳回賸餘款者,能源局得暫停次年度補助款之核撥,俟賸餘款繳回後再行核撥。

補助計畫經費之支用,經查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能源局將追回補助經費,並得同額核減次年度補助經費。

十二、當年度補助經費之核給,能源局得依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年度預算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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