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年台上字第289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 要旨:. 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之判決論罪不當,予以撤銷改判者,依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應將上訴之部分全部撤銷,不得僅將其罪名部分撤銷。
列印時間:110/07/0905:57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延伸文章資訊
- 1刑事法|上訴不可分效力範圍的變革- 新保成網路書局
不論是數罪併罰的數案件或是法律上一罪的單一案件,若未經上訴人聲明上訴的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則非為上訴不可分之效力範圍。
- 2上訴不可分- 智丞法律事務所
其中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依上訴不可分之原則,就其中一部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而言。而起訴之犯罪事實,究 ...
- 3刑事訴訟法之部----不可分原則- 台灣法律網-律師事務所
簡言之,「客觀之告訴不可分」是指對單一案件之一部份提出告訴時,其效力及於案件全部之意。不過,所謂單一案件,又分為單純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於單純一罪之 ...
- 4焦點判決| 元照出版
又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 ...
- 553 年台上字第289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 要旨:. 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之判決論罪不當,予以撤銷改判者,依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應將上訴之部分全部撤銷,不得僅將其罪名部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