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年台上字第289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 要旨:. 第二審法院認第一審之判決論罪不當,予以撤銷改判者,依罪刑不可分之原則,應將上訴之部分全部撤銷,不得僅將其罪名部分撤銷。

列印時間:110/07/0905:57 ::: 現在位置: 首頁 司法解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