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3 條- 刑事訴訟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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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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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刑事目
第363條
除前條情形外,原審法院應速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第二審法院。
被告在看守所或監獄而不在第二審法院所在地者,原審法院應命將被告解送第二審法院所在地之看守所或監獄,並通知第二審法院。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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