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2、323、324 條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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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88 年04 月21 日 非現行法規 )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88年04月21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罰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2條 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檢視現行法條 第324條 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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