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20220218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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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英 ... 修正日期:, 民國111 年02 月18 日 ... 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PDF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英 公發布日: 民國24年01月01日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檢察司 立法理由:條文對照表.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二編分則第二十九章竊盜罪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2條(刪除)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 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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