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7 )從事網路販毒是犯罪行為 -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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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本案例中,張盈真除了持有搖頭丸並且服用搖頭丸,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由於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網站導覽回首頁意見信箱常見問答回教育部 字級: 小 中 大 熱門搜尋: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關鍵字 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進階搜尋 mobile_menu組織與業務職掌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資通訊安全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個人資料保護環境及防災教育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教育雲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偏鄉數位關懷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數位學習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人文及科技教育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E化業務資訊系統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網站導覽回首頁意見信箱常見問答回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個人資料保護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 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個人資料保護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六、計畫成果案例導讀網路法律案例教材著作權法律案例教材專利權法律案例教材 ::: 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首頁 資通訊安全網路智財權大學校園網站法律案例教材研發計畫六、計畫成果網路法律案例教材 案例(7)從事網路販毒是犯罪行為 內容摘要   電腦及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對於網路使用者而言,無疑是一大福音,但是相對地,在網路發展的同時,也產生許多例如網路販毒的犯罪問題。

  網路使用者的年齡層十分廣泛,尤其我國的網路產業發展迅速,現實上難以限制或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就未成年人而言,他們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欠缺完全自主的判斷能力,各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康,法律上皆有特別保護未成年人之規範,對於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販毒行為,犯罪行為人其刑責也依法必須加重。

  毒品問題,為當今全球政府與人民皆嚴肅面對的犯罪問題,除各國政府以嚴刑峻法加以反毒外,如今販毒行為已經蔓延至網路的虛擬世界中,學校與家庭更應善盡宣導之責,並教導其學生或子女自我保護,以避免觸犯法律,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案例事實   胡忠信今年二十一歲,他認為他上大學根本就是個錯誤的決定,但是由於當年在父母親的期盼與壓力下,不得不順從父母的要求,他放棄自己學木刻的理想,而離家到北部上大學。

  結果事實證明,由於他對於所有的課程都沒有興趣,所以經常蹺課而迷上了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年下來,不但輸光了父母親所給的全部生活費,還積欠了地下錢莊新台幣十五萬元的借款。

  在討債公司的催討壓力下,胡忠信決定鋌而走險,利用一個免費的及時通訊帳號,便在網咖中上網販賣時下年輕人流行吸食的「搖頭丸」毒品。

張盈真則是某國中二年級的學生,今年十五歲,經常逗留於網咖店,在網咖店裡,結交了許多嗜好不良的朋友,漸漸染上吸毒的習慣而不能自拔。

  某日,她經由及時通訊的對話,得知胡忠信是販賣「搖頭丸」的藥頭,心中暗自竊喜,為了滿足自己的毒癮,張盈真向胡忠信購買了100顆的搖頭丸,二人於是相約在某家KTV內的包廂見面交貨,張盈真並當場服用搖頭丸,兩個人被臨檢的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胡忠信所持有的搖頭丸,是屬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的「第二級毒品」,依據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胡忠信觸犯上述犯罪行為。

  同時,依據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在本案例中,如果胡忠信所持有之搖頭丸達一定數量者,依據上述規定,法院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胡忠信不但持有上述毒品,並且出售給張盈真,依據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因為張盈真今年十五歲,尚未成年,胡忠信所販賣毒品的對象是未成年人,依據該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胡忠信販賣搖頭丸給未成年的張盈真,依法必須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在本案例中,張盈真除了持有搖頭丸並且服用搖頭丸,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由於她尚未滿十八歲,依法得以減輕其刑,但是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保護處分」係為改正少年之不良習性,並對少年施以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作業,且得命其為勞動服務,因而,法官還可以裁定張盈真受保護處分,得就上述四種法定方式中選擇其一。

  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故在本案例中,法官亦得裁定張盈真入勒戒所實施禁戒,以戒除毒癮。

  專家建議   電腦及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對於網路使用者而言,無疑是一大福音,但是相對地,在網路發展的同時,也產生許多例如網路販毒的犯罪問題。

  網路使用者的年齡層十分廣泛,尤其我國的網路產業發展迅速,現實上難以限制或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就未成年人而言,他們的心智發展尚未成熟,欠缺完全自主的判斷能力,各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康,法律上皆有特別保護未成年人之規範,對於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販毒行為,犯罪行為人其刑責也依法必須加重。

  毒品問題,為當今全球政府與人民皆嚴肅面對的犯罪問題,除各國政府以嚴刑峻法加以反毒外,如今販毒行為已經蔓延至網路的虛擬世界中,學校與家庭更應善盡宣導之責,並教導其學生或子女自我保護,以避免觸犯法律,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參考依據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二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品。

三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四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九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 摘要:案例(7)從事網路販毒是犯罪行為 上版日期:101-10-11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 ::: openclose組織與業務職掌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簡介司長副司長專門委員各科業務職掌資通訊安全校園網路資訊安全網路智財權個人資料保護環境及防災教育環境教育專區校園空氣品質警示及防護措施專區主題網站連結臺灣學術網路臺灣學術網路相關組織及會議IP及DNS服務資訊網路視訊、語音交換服務TANet流量統計全國國民中小學可上網電腦設備教育學術網路100G建置計畫教育雲計畫目標執行策略預期效益及影響偏鄉數位關懷數位機會中心數位學伴數位學習大專校院數位學習法規與現況大專校院數位學習認證數位學習推廣數位學習服務平臺資訊素養校園資訊應用與推廣人文及科技教育顧問名單先導型計畫人社會及科指會E化業務資訊系統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教育部英文網教育部電子報部長民意信箱大專學生學籍查驗計畫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資訊系統即時新聞資料下載電子布告欄政府資訊公開相關法規教育部政府資料開放個人資料保護業務公開作業教育部及所屬機關行動應用軟體服務績效調查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定公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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