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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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1000013863號修正發布第6條,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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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1000013863號修正發布
第6條,刪除第13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法規體系:
/行政/原子能/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2月1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10023628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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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3004100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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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50021005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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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0970010550號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第7條、第8條、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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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輻字第1000013863號修正發布
第6條,刪除第13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附件下載
附表-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一覽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三條輻射防護人員申請認可之資格如下: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輻射防護師認可: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大學校院理、工、醫、農科系以上畢業,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
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
進階訓練達一百四十四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
驗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
理、工、醫、農科系以上畢業,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
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
達一百四十四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
,再接受六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三)具有輻射防護員資格,曾修習八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
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百四
十四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者。
(四)具有輻射防護員資格期間,修習二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
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三十六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進階
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者。
(五)經下列之一考試及格後,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
者:
1.公務人員薦任以上升官等考試原子能職系考試。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原子能、保健物理
、核子工程、公職輻射安全技術師、輻射安全類科考試。
二、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輻射防護員認可:
(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大學校院以上理、工、醫、農科系畢業,曾修習六學分以上之
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
輻射防護人員專業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
,再接受三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二)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
以上理、工、醫、農科系畢業,曾修習六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
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
人員專業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
六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三)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高中(職)畢業,曾接受一百零八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人員
專業訓練持有結業證書,經員級專業測驗及格後,再接受九個
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輻射防護相
關課程,依附表之規定。
附表-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一覽表
[修正]第六條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
前項人員申請換發證書,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為之。
[刪除]第十三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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