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民國92年) -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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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路、街名英文譯寫格式,採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二字間不空格亦 ... L.」 「Yang, Lin」縮寫時為「Yang, L.」 「Lin YANG」縮寫時為「L. YANG」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民國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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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民國91年)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民國92年8月20日(非現行條文)制定機關:中華民國教育部行政指導2003年8月20日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民國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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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91年8月22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10042331號函備查發布(西元2002年8月22日)
教育部92年8月2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20044540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03年8月20日)
教育部97年12月18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0970056233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08年12月18日)
教育部100年3月10日行政院院臺教字第1000011159號函修正備查發布(西元2011年3月10日)
一、為解決國內中文譯音使用版本紊亂,俾利使用者遵循,特訂定本使用原則。
二、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通用拼音(如附表)為準。
三、地名譯寫原則,依內政部訂頒之地名譯寫原則。
四、路、街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標示路、街名時,所有譯音符號皆不加註聲調。
(二)路、街名英文譯寫格式,採第一個字母為大寫,其餘字母以小寫連接,二字間不空格亦不以短劃連接,例如「東明路」譯為「DongmingRd.」。
但第二個漢字音節為母音時,前面以短劃連接,例如「仁愛路」譯為「Ren-aiRd.」;「長安路」譯為「Chang-anRd.」。
(三)路、街名太長時,可以空格,以詞句作段落。
(四)路、街名中具方向性或序數性意義者,統一採意譯,意譯用英文語言,例如「南路」譯為「S.Rd」,「一路」譯為「1stRd.」。
(五)路、街名中,有外國人名、特定詞或約定俗成者,以沿用為原則。
例如「羅斯福路」譯為「RooseveltRd.」、「台中路」譯為「TaichungRd.」
(六)路、街名在譯音時得考慮傳統及歷史文化因素。
五、人名譯寫原則如下:
(一)「姓」之每一個字母全部大寫(亦可第一個字母大寫,其餘字母小寫),「名」之每個漢字音節之第一個字母大寫,名字或複姓之漢字音節中間以短橫連接。
「姓」在前,「名」在後為原則,姓之後加逗點;亦可依西方慣例,「名」在前,「姓」在後不加逗點。
例如:
「楊林」
「YANG,Lin」縮寫時為「YANG,L.」
「Yang,Lin」縮寫時為「Yang,L.」
「LinYANG」縮寫時為「L.YANG」
「范開朗」
「FAN,Kai-Lang」縮寫時為「FAN,K.L.」
「Fan,Kai-Lang」縮寫時為「Fan,K.L.」
「Kai-LangFAN」縮寫時為「K.L.FAN」
(二)護照外文姓名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譯音,鼓勵使用通用拼音。
但原有護照外文姓名及其子、女之護照姓氏及英文戶籍謄本姓名或海外僑民姓名之譯音,得從其原有譯音方式及習慣。
(三)護照姓名譯寫格式
1、護照外文姓名格式部分:一律使用大寫英文字母繕打,姓在前、名在後,姓之後加逗號,名字之間加短橫。
例如:
「王美華」外文譯名繕打格式為WANG,MEI-HUA。
2、複姓之英文寫法部分:外文姓名及女子婚後加冠夫姓之外文姓名繕打格式原則與前目同。
例如:
複姓:「歐陽義夫」:OUYANG,YI-FU
冠夫姓:「林王美華」,可依照申請人使用習慣繕打:
LINWANG,MEI-HUA
LIN,WANGMEI-HUA
LIN,MEI-HUA
六、外文郵件地址書寫原則如下:
(一)第一行:姓名(或商店、公司等),例如:
FAN,Kai-Lang
(二)第二行:門牌號碼,弄,巷,段,路街名,例如:
No.55,Lane77,Sec.2,JinshanS.Rd.
(三)第三行:鄉鎮、縣市、郵遞區號,例如:
Jinshan,TaipeiCounty,249
(四)第四行:國名,例如:
Taiwan(R.O.C.)
(五)地址名稱統一譯寫方式如下表:
英文
縮寫
中文
英文
縮寫
中文
City
市
Number
No.
號
County
縣
Floor
F
樓
Township
鄉鎮
Room
室
District
Dist.
區
East
E.
東
Village
村、里
West
W.
西
Neighborhood
鄰
South
S.
南
Road
Rd.
路
North
N.
北
Street
St.
街
First
1st
一
Boulevard
Blvd.
大道
Second
2nd
二
Section
Sec.
段
Third
3rd
三
Lane
巷
Fourth
4th
四
Alley
Aly.
弄
Fifth
5th
五
七、海外華語教學原則,除使用注音符號者外,涉及採用羅馬拼音者,以採用通用拼音為原則。
八、其他中文譯音,除國際通用或特定詞、約定俗成者(如我國歷史朝代、地名、傳統習俗及文化名詞)外,以通用拼音為準。
附表
通用拼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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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縮寫只縮寫名而不縮寫姓; · 2.無論東西方人,縮寫名的書寫形式都是姓在前、名在後; · 3.雜誌作者名中,全大寫一定是姓; · 4.省略所有縮寫點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