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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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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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
延伸文章資訊
-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歷史法規所有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 ...
- 2碰觸毒品刑責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均處罰未遂犯。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
-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加重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行為之處罰規定。
- 4解釋 - 司法院
... 有「販賣毒品. 未遂罪」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而就「單純購入而 ... 3 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對刑法之法律概念相對性,亦曾發生. 是否違反憲法 ...
-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