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7 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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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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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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