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析】淺談英文合約用字VI---英文合約裡面的”and/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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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筆者的經驗來說,筆者以為,中文合約中如有此等用法,應該多半是受英文合約影響,或極有可能是英文合約的中譯本。

如有從事合約翻譯或常審閱中英文 ...  關於巨群 最新消息 聯絡我們 服務項目 專利 商標 法律 會計 相關訊息 智權新聞 智產權流程 法規查詢 表單下載 最新稅訊 文章專欄 常見問題 專利Q&A 商標Q&A 著作權Q&A 相關連結 gotopgi fb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简中 繁中 關於巨群 最新消息 聯絡我們 open home 服務項目 專利 商標 法律 會計 相關訊息 智權新聞 智產權流程 法規查詢 表單下載 最新稅訊 文章專欄 常見問題 專利Q&A 商標Q&A 著作權Q&A 相關連結 【法律評析】淺談英文合約用字VI-英文合約裡面的”and/or” 2020-04-27李依玲美國紐約州律師 先前文章裡討論一般的英文合約裡很常見到的用詞,包括”shall”、”will”、”asof”、”bestefforts”、”commerciallyreasonableefforts”,也談到了商務契約中常見的”materialadversechange”,這次想提的是另外一個常見的英文合約用字”and/or”,也許有些讀者看到這個字讀者便會心一笑。

  “and/or”這個字大家一定不陌生,其實他也是不是一個英文字,望文生義即可得知是and和or的集合,分開來看大家都知道他的意思,分別使用上也沒有問題,而合在一起,”Aand/orB”英文應理解為”A,orB,orboth”。

國外討論或批評”and/or用法文章很多,中文文章則很少。

  在中文合約裡如要找到相應的字彙,就是”及/或”;然而一般中文合約是否常見呢?以筆者的經驗來說,筆者以為,中文合約中如有此等用法,應該多半是受英文合約影響,或極有可能是英文合約的中譯本。

如有從事合約翻譯或常審閱中英文合約的讀者,應該通常容易地可以察覺,審閱的中文合約是否為英譯本,因為就算是再好的翻譯,還是回殘留英文語法在內。

是故,一個純粹用中文草擬完成的合約上,不大會出現”及/或”這樣的文字表述,畢竟,這也不是一個正統的中文表述方式。

  同樣的道理,也適用在”and/or”英文合約表述上,國外大多數的學者專家都對於此用法多所批評,強烈建議起草合約者不要繼續使用。

其中一個論述即表明,與中文相同,英文裡本來就沒有”and/or”這一個字。

這樣的論點是否能引起合約起草者對於”and/or”這個詞的拒絕適用呢?   如堅持使用者認為語言就是一個演變進化的過程,得以與時俱進創造新字彙,而任上述批評論點尚嫌不足的話,另一個論點或許更有說服力。

批評者指出,多半在合約裡使用”and/or”的情形表示起草者思慮不夠嚴謹,簡單一點說,就是起草者也搞不清楚他要表述的是”and”還是”or”的情形,而未免掛一漏萬,不如就兩者情況都包含吧!這樣的理由乍聽之下或許有點荒謬,自然也批評者多所批判的,而實際上,筆者相信,”and/or”在合約裡廣泛地出現應該也是基於這個原因。

當然還有可能是積弊已深,畢竟人類是模仿學習的動物,看到大部分的英文合約都這樣撰擬,自然而然就內化為自己合約撰擬的習慣用語。

  也有少數論者對於”and/or”用法表示支持,認為"and/or"很清楚地指稱”A,orB,orboth”含意,而無任何模稜兩可情狀,建議可容忍繼續使用,然這似乎還無法引起共鳴。

  至於實務上法院則支持多數批評者意見,超過一世紀美國法院判決裡討論到”and/or”用法時,均持負面意見,在Sandmanv.FarmersInc.Exch,969P.2d277,281(Mont.1998)法院認為”[T]heuseofthismuch-malignedandoverusedconjunctive-disjunctivereflectspoordraftsmanshipandgenerallyshouldbeavoided.”其餘討論到”and/or”用法的法院判決也都表示類似相同而直接的批判意見。

  所以在下次草擬英文合約,面對”and/or”使用時,是不是該多花一點時間想一下呢?雖然筆者承認,幾乎沒有看到合約中使用”A,orB,orboth”取代”Aand/orB”的表述方式,然而筆者相信,如果真的對方提供的合約文字寫”A,orB,orboth”,筆者就算可能會抱怨一下寫得有點太累贅,但也不會硬要改回”Aand/orB”,〞這為其一的建議。

  另外,實務上也針對實際上觀看前後文,探究草擬者之心意,發現使用”and/or”這個詞彙,半數草擬者其實是表述”and”,另一半則欲表述”or”,既然這樣,不如就回歸到簡單、單純又不至混淆的原本方式吧!即語句是要表述”and”之意,就僅寫”and”(下述例句一),語句是要表述”or”之意,就僅寫”or”(下述例句二),讓文意清楚明白,沒有過多的猜測與揣摩。

  例句一: Thissettlementagreementisbindinguponallthecreditorsand/orclassesofcreditorsand/oronalltheshareholdersorclassesofshareholdersofthiscompany.   例句二: Nochange,waiverand/ordischargeofthisagreementisvalidunlessinwritingandsignedbyauthorizedrepresentativesofbothparties.   不再使用”and/or”這樣的好處除了提醒自己在擬約時,謹慎用字,想清楚欲表達的實際意思,再次回歸到一直強調的合約基本原則「講清楚、說明白」之外,也為未來或有訴訟可能的法官預留好印象,畢竟讓法官認為草擬合約律師思慮不周,對於審判心證形成上也可能有不利的影響吧!  參考資料:Sandmanv.FarmersInc.Exch,969P.2d277,281(Mont.1998) 消息來源: 回列表 巨群法律事務所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信義區110東興路37號9樓 T: +886-2-87683696 F:+886-2-87681698   +886-2-87681797 E:[email protected] 假日專線 唐R.0958-882-197 陳R.0935-545-157 張R.0939-157-626 余R.0913-889-070      巨群國際專利商標法律事務所©版權所有2015GiantGroupInternationalPatentTrademark&LawOfficeAllRightsReserved網站設計歐原形象 SiteMap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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