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孩子犯錯,但一定要讓他為錯誤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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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特娜夫人是美國早期教育家。

有一天,孩子問斯特娜夫人:「我想到同學家里去玩,可以嗎?」

母親說:「可以,但必須在12點前回來。

可那天孩子比預定的時間晚了20分鐘才到家。

斯特娜夫人見孩子回來了,什麼也沒說,只是指了指牆上的鐘。

孩子知道回來遲了,馬上歉疚地說:「是我不對。

吃完飯,孩子趕緊換了衣服,因為每到星期二她都要和母親去看電影。

這時,斯特娜夫人又讓孩子看看鐘,並說:「今天來不及了,戲和電影是看不成了。

孩子難過地流下了眼淚。

斯特娜夫人並未就此止步,而是說了一句十分惋惜而又耐人尋味的話:「這真遺憾!」

面對孩子的過錯,儘管斯特娜夫人只說了寥寥幾個字,並未採取任何處罰手段,但是使孩子明白了一個簡單的道理:

母親的要求如果是正確的,那就必須絕對照辦,否則你就得為此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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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7月4日美國國慶日前夕,一個11歲美國男孩搞到了一些禁放的煙花炮竹,其中包括威力很大的摜雷。

在燃放時,被警察抓了個正著,按規定,要交12.5美元的罰金。

那時候,一美元能買10隻生蛋的母雞,這相當於125隻母雞的價錢。

這對於男孩貧窮的家庭來講,不是一個小數目。

男孩自己當然沒有這麼多錢,他的父親對他說,「家裡有錢,但是這回不能給你,你應該對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

這12.5美元我暫時借給你,不過,一年以後必須還我。

為了還父親的債,男孩一邊刻苦讀書,一邊抽空四處打工掙錢,經過半年多的努力,終於掙足了12.5美元,自豪地交到了父親的手裡。

父親欣慰地拍著他的肩膀說:「一個能為自己過失負責的人,將來是有出息的。

後來這個名叫里根的男孩成了美國總統,他在回憶錄中寫道:「通過自己的勞動來承擔過失,使我懂得了什麼叫責任。

里根經常跟人提起少年時的這件小事,覺得是父親教他學會做個負責任的人,使他一生受益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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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成長過程中,不可能不犯錯誤。

而在孩子犯錯之後,恰恰是最好的教育時機。

如何對待孩子的錯誤,這體現出家長的教育水平,也決定了孩子的發展方向。

犯錯之後對孩子狂風暴雨般嚴厲地懲罰,可以讓孩子知道你的底線,但可能帶來一個負面作用,就是孩子出於自我保護的心理,下次犯了錯誤可能會由於怕受到懲罰而選擇掩蓋。

另一個極端是「護犢子」,自己的孩子犯了錯誤,卻把責任推到別人身上,推不出去,也會自己去幫孩子「擦屁股」,不讓孩子接受一點教訓。

這兩種辦法都是不可取的。

正確的作法,是像上面兩位家長一樣,允許孩子犯錯誤,但一定要讓他承擔責任,讓他們從小就明白,自己要對自己做的事情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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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理論認為,孩子是在體驗中長大的,當孩子產生過失或者犯了錯誤時,要讓孩子自己承受行為過失或者錯誤帶來的後果,從而引起孩子的自我悔恨,自覺彌補過失,糾正錯誤。

這是法國教育家盧梭提出的一種教育方法,即自然後果法。

盧梭說:「我們不能為了懲罰孩子而懲罰孩子,應當使他們覺得這些懲罰正是他們不良行為的自然後果。

因為自己犯了錯誤,所以自己要承擔因此而帶來的後果,這其實就是在培養孩子的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

我們的家長們,在孩子做錯了事情的時候,不妨學學斯特娜夫人和老里根,讓孩子們知錯改錯,最終成長為懂規則、負責任的人。

作者:遺君明珠,時評人,自媒體平台作者。

側重於教育、美文、人生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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