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築物補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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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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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的基本定義就是「未向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的建築物」,任何人只要向主管單位檢舉,建管處就會查照建築物原有的測量成果圖或竣工圖,如果有跟登記 ...
- 2修正「臺北市已查報之違章建築補照評估報告作業程序」 為 ...
(二)自主檢查表內容齊全者,該評估報告書經檢核符合補照資格者,將發函告知於文送達30日內申請補辦建照或雜照手續,逾限未申請者本局將依規定辦理;如評估報告需改正者,由 ...
- 3臺中市違章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市未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建築執照而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使用執照,特訂定本辦法 ...
- 4違建申請補建照 - Mobile01
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 ...
- 5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 - 營建署
從而違及上關規定而擅自僱工建造之程序違章建築除應依法處罰外,該建築物即應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拆除之,不得申請補照,用維公益。(2)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不得申請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