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 - 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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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而違及上關規定而擅自僱工建造之程序違章建築除應依法處罰外,該建築物即應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拆除之,不得申請補照,用維公益。

(2)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不得申請補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回營建署首頁 ::: 首頁|網站導覽|署長信箱|English|常見問答|RSS訂閱|RSS聯播 站內檢索 熱門關鍵字: 國家公園、 前瞻基礎建設、 住宅補助... 進階檢索 ::: 最新消息 關於營建署 署長簡介 認識營建署 組織職掌與願景 各單位職掌 人員編制 識別標誌 營建署家族 營建業務 所屬機關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 業務新訊 公開閱覽 法規公告 解釋函彙編 徵才公告 活動新訊 審議委員會 內政部區委會 內政部都委會 內政部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 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 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 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 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 內政部住宅審議會 營建建設基金管理會 政府資訊公開 主動公開資訊 說明會 所屬機關資訊公開 政府出版品 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 個人資料保護 開放資料服務 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 主管公資達20%企業 內部控制聲明書 便民服務 單一窗口 線上申辦 申辦表單 下載專區 人民陳情 檔案申請閱覽 推動公文電子交換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政風園地 身心障礙諮詢 本署聯絡資訊 影音中心 國土計畫 都市更新 住宅管理 國家公園 工程建設 新市鎮建設 兒童版 其他 主題報導 專題報導 期刊推薦 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師開業管理 統計資料庫網際網路報送系統(僅供各縣市政府填報單位使用)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資訊系統 國土空間及利用審議資訊專區 更多營建資訊系統 營建法令查詢 雙語詞彙對照表 常用專業用語 第238次會議紀錄 第237次會議紀錄 第24次會議紀錄 111年7月 第1015次會議紀錄 更多下載 最新消息NEWS ::: 首頁/最新消息/解釋函彙編 解釋函彙編 關於程序違建申請補辦建照手續,其承造該違建之營造廠商是否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9款規定註銷其登記證書乙案,復請查照。

建築管理組 最後更新日期:2016-10-04 內政部函69.12.09.台內營字第56539號 說明: 一、復貴府69.4.7府工建字第14700號。

二、案經本部邀集各有關機於本年10月27日會商研議獲致結論如次:「(1)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或規模合於建築法第6條規定之一定標準以上者,依同法第13條及第14條之規定應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設計、監造及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承造,此為建築法之強制規定,違反上關規定者,自應依照同法第85條規定予以處罰。

從而違及上關規定而擅自僱工建造之程序違章建築除應依法處罰外,該建築物即應認定為實質違建依法拆除之,不得申請補照,用維公益。

(2)已完工之程序違建,一律不得申請補照,並應依法拆除,本部68.01.15.台內營字第827027已有明定。

惟為有效遏止違建,依建築法第86條第1款後段立法對於未完工之程序違建,除木造、磚造、加強磚造不超過二層樓或鋼筋混凝土造不超過一層樓部分,得依上關法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外,其超過上關屬款之建築物即屬有違公益應予強制拆除之。

對於得補辦手續之程序違章建築該無建照而擅自監造之建築師或承造之營造廠商並應分別依建築師法第46條第4款或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0條第9款規定予以處罰。

發布日期:1980-12-09   返回 置頂 ::: 交通位置|投票區|相關網站|雙語詞彙對照表|本署服務資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政策|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關於營建署署長簡介認識營建署組織職掌與願景各單位職掌人員編制識別標誌服務資訊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所屬機關最新消息即時新聞業務新訊公開閱覽法規公告解釋函彙編徵才公告活動新訊審議委員會內政部區委會內政部都委會內政部都市更新審議會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內政部都市設計審查小組內政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內政部海岸管理審議會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內政部住宅審議會政府資訊公開主動公開資訊說明會所屬機關資訊公開政府出版品消費合作社暨雜誌社個人資料保護開放資料服務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主管公資達20%企業內部控制聲明書便民服務單一窗口線上申辦申辦表單下載專區人民陳情檔案申請閱覽推動公文電子交換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政風園地身心障礙諮詢影音中心國土計畫都市更新住宅管理國家公園工程建設新市鎮建設兒童版其他主題報導專題報導期刊推薦 今日瀏覽人數:  總瀏覽人數:  最後更新日期:  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版權所有©copyright2021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17、FireFox3.0、IE8.0以上版本螢幕解析度:1024*768【地址】105404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電話總機】(02)8771-2345【各業務單位聯絡電話】【交通位置】 關閉FB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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