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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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依建築法第三十條之 ...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 ...
- 284年以前的舊違章建築真的可以就地合法不被拆除嗎?
而民國84年以前蓋好的違建,因屬既存違建,被列為暫緩拆除之列,所以才常常被誤稱為 ... 民國84年後的新違建定義,僅是台北市政府的規章,其它縣市的新舊違章建築認定 ...
- 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三、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
- 4法規內容-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六、既存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七點至第十一點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 前項拍照列管之既存違建,如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
- 5違建認定霧煞煞,要拆不拆誰說了算? | 房事QA - 賣厝阿明
舊違建、既存違建,拍照列管:. 合法建物外牆之雨遮,非永久性建材搭蓋,一樓淨深 ...